李义山
近日,微信公众号“石狮民生事”发布一条标题为“昨晚,石狮,震惊全国!一家34口灭门惨案!转疯了”的信息,文章煞有介事地介绍了这桩发生在“普通居民家庭”里的“重大血案”,还强调一名死者“有孕在身”,文末则配了一张34具老鼠尸体的图——原来是场“恶搞”。最终文章作者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新闻刊出后,有不少网民认为这种为了制造噱头不惜以血腥事件博眼球的行为受惩处是“活该”,但也有一些网民觉得公安机关处罚过重,没有“幽默感”。这也让笔者想起去年在贵州遵义,曾有一名18岁少女把男友躺在地上的照片配上文字说明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称“居民住房内发现一具男尸”,最终公安机关同样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真的是警察蜀黍没有幽默感吗?笔者并不这么认为。
网上恶搞固然是言论自由,不少年轻网民对贯彻着娱乐精神乐此不疲地恶搞,甚至将它当作一种反讽和解构的艺术形式。但恶搞超过限度,就会演变成“恶”的一种。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民众的最大程度的“安全感”,是不会以“幽默感”为理由来宽容这种“恶”行为的。
也许作者的本意确实是一个“玩笑”,但玩笑同样有善意和恶意之分,玩笑也同样应限制在一个圈内:在圈内,你自娱自乐,博君一笑,均无伤大雅,可一旦捅出圈外,就要受到惩罚。这个圈,就是公共秩序。
在“石狮民生事”发布的这条微信中,标题夺人眼球,其“新闻体”的叙述方式又增强了事件的真实感。如果读者只读了标题,或者只读了文字部分内容而未看到图片,就极有可能信以为真。居民区内发生这样的“惨案”,无疑是对读者视觉和心理的双重冲击,破坏其内心确认的安全感。一旦人心惶惶,人人自觉有置身于危险的可能,就无法建立和谐稳定的公共秩序。
西方言论自由理论中有一个“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典型的例子就是不能“在电影院里妄呼起火而引起恐慌”。在拥挤的影院引起恐慌很有可能引发踩踏能灾难,同样的,在开放的网络世界虚构、杜撰所谓惨案,发布惊悚内容,形成大规模的转发,同样可能会引发民众安全感的破坏,实际上也引发了公共秩序的崩盘。
网络是个放大镜,也是一个无底洞,一个谎言会扩散成一片谣言,一段恶搞能引起一片恐慌。眼下正是微信公众号风靡之际,由于门槛低、监管难,各类公众号也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个别为了吸引眼球抢占市场几乎无所不用其极,甚至触碰法律底线。去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为我们划清网络言论权责边界,公众号作为“公众”如今获取资讯的重要渠道,更应洁身自爱,别以恶搞来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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