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今天(2月4日)有媒体报道说,至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公众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期限已到。媒体普遍注意到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该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国家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公民身份证制度实行以来,以数字代码作为公民个人身份识别的技术及其支持体系已经逐渐成熟和普及。最近十几年,电子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更使得个人身份识别技术及其支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成本大大降低。从技术以及建立、维护和管理个人身份识别体系的成本来说,这一制度早在国家财力所能负担的范围之内。
当然,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远不止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和国家财力能否负担的问题,同时还是在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下如何平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毫无疑问,纳税人识别号体系的建立,将强化公民纳税义务的实现,但是,这一体系也将为过去没有落实到位的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这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设计、建立、实施的出发点和目的,不能只是为了征税更方便快捷,以及减少纳税人漏税可能性和降低国家征税成本,也更应该把落实纳税人权利作为——如果不说首要的话,至少也应作为同等重要的——制度目标。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与平衡,是一个制度合宪性的起码标志,也是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
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将使以家庭为征、缴税单位成为可能,也将使向纳税人返税制的施行成为可能。以家庭为征、缴税单位和向纳税人返税,将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上扩展国家二次分配的波及面,在可计算的更加公平的基础上落实公民权利,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公平程度。
在中国现阶段,公民返税制的建立尤其具有重要意义。返税制一方面可以弥补随经济增长而扩大的社会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顶替和替代保障水平还不高的社会福利。在此,把抚养、扶养孩子和老人,负担学龄儿童与青少年的上学花销,担负医保所不覆盖的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等项目列入可返税细目,并依据家庭支出占比规定相对合理的返税比率,这无疑将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也会从落实公民权利的角度极大地促进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和纳税意识。
在现代国家,在“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下,纳税人的称呼,绝非只意味着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而向政府交出一定的个人收入而两讫,也绝非意味着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而间接向政府交纳法定税种的税额而可以井水不犯河水。纳税人的概念,内涵着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标示了公民不能推卸的义务,更标示了国家公共财政的来源以及公民权利据以产生的出处。
因此,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除了巩固现行的征、缴税制度以外,更重要的意义就是落实上述许多原来因为技术条件和制度手段限制而没有实现的公民权利,由此在更高水平上平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更可操作的技术条件和制度手段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其所谓“识别”的目的,固然是要确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也更应该是把社会福利、公民权利落实到每个国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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