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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2-09 11:24:41   稿源: 中国宁波网

  郭敬波

  春节是“情”味最浓的时候,而“法”似乎只是一种冷冰冰的约束性规范,在春节期间谈法律好像有些不合时宜。

  而事实上,春节与法律之间的渊源很深。《摩西十诫》非但是最古老的法典之一,也是西方文明核心的道德观,其中的“第四诫”就规定在安息日任何人包括仆婢、牲畜、寄居的客人都不得工作,否则将会受到族人的惩罚。我国春节“放大假”也是古已有之,在唐代开元年间就有官员“元正(正月初一)、冬至并给假七日”的规定,就连放假的天数,都与今天完全相同。所以,春节期间大家能得以休闲是“法定”的。

  春节期间说说“法”,更是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冬春之交是农耕时代相对比较闲暇的日子,过去占卜、祭祀等重大礼仪都放在春节期间举行,而这些今天看来属于封建迷信的东西,本身也是法律的起源。另外,过去族长耆老在春节期间还有一项重大事务,就是“乡饮酒礼”,集合村民族人,除旧布新,宣读国家新法令,表彰一年来的好人好事,批评族人中不轨言行,以扬善惩恶。

  春节也是最能体现春秋时期老子的“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时期。春节期间的欢乐、祥和得益于法,依靠春节民俗支撑起来的社会秩序还能达到“去法”的作用,一些独特民俗甚至比法律更管用。比如某些地方民俗中“贴上对联不准再讨债”,虽然不是法律的规定,但却比法律更管用,当事人都会自觉遵守。春节期间各国家机关放假,行政管理的公权力处于暂时“休克”状态,社会仍然能“无为而治”,靠的就是春节形成的民俗规则。

  这些靠民俗文化支撑起来的规则,虽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但已经约定俗成地固化在人们心中,而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跪拜老人等习俗也在无形中使社会关系更加和谐。因此,在国人眼中,春节不只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或者只是几天的假期,其中的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表达方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文化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什么能比得上春节更能凝聚人心。

  当然,民俗并非总是与法律和道德同向发展。近年来,一些以礼尚往来为名行收受贿赂之实的腐败问题,在春节期间大行其道;还有一些人借“拜年”的风俗,向毫不相识的商家索要钱财,也成了法律治理的灰色地带;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春节期间治安管理的漏洞,在农村集市上搞低俗表演,还美其名曰“文化下乡”;还有一些人以节日娱乐为名,开设赌局聚众赌博等等,这些都与善良的民俗相去甚远,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也有一些民俗沿袭以久,但与今天的社会发展已不相适宜,比如燃放烟花爆竹。前不久,一张环卫工夫妇呼吁过年少放点鞭炮的照片在网上引发热议。其实,公众不是不明白,“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起火灾、造成污染、出现意外伤害、引起呼吸道疾病、诱发心脏病等,“百害”之外唯一的“一益”是迎合了人们的喜庆心理。但这种民俗只能靠移风易俗慢慢引导,而不宜用法律硬性禁止。

  春节说“法”,才能让法律支撑起春节民俗的善良美好,同时让民俗朝着适应社会发展的方向进步;春节过“法”,才能不让违法行为干扰春节的喜庆气氛,让公众更加安乐、祥和。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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