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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宜由“代扣代缴”转向“家庭自动申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02 11:44:13   稿源: 浙江在线

中国社科院最近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建议大幅下降个税税负,个税起征点应随物价上涨而相应上调。我认为此项建议很有参考价值。

按照2013年的数据,我国当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6%,然而个税收入的60%是由70%的工薪一族人士缴纳的,故也被称为工薪税。在美国,工薪税(Payroll Tax)和个人收入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两个不同的税种,相应地处理工薪一族的纳税和富人的纳税(其实包括了财产税和资产增值税元素)问题,而在我国,用个人所得税去涵盖上述两类人群以及工薪税、财产税和资产增值税等多个税种的征收,其实有点难以承受之重。

现行个税对11项分类收入进行课税,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累进方式征收,税率由3%—45%不等,而其他的10项分类收入则一般按照20%的税率去课征,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问题:富人通常拥有自己的公司,只要不给自己开工资,就轻而易举地避免了缴纳工资薪金的所得税,富人日常的开支,包括自己居住的房子,开的车子都可以放在公司名下,油费、路费支出,甚至超级市场的购物支出都可以列支为名下公司的运营成本,既规避了个税,又冲销了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达到双重避税的效果;至于一般工薪一族,则在代扣代缴的个税缴纳制度下难以进行避税,故个税负担相当沉重。

与此同时,如果纳税人属于自雇人士,例如一名自由撰稿人,不属于任何一个单位,其稿费收入面对20%的税率,既没有享受3500元的起征点豁免缴税,也没有“五险一金”个税扣除额,这显然与当前中央政府鼓励公民自行创业的政策意图相背离;更有甚者,现行的个税分类征收制度下,公民的婚姻状态、是否育有子女、是否有需要赡养的老人、纳税人是否在职进修,都不是给予免税额的考虑因素,与个税的征收主要考虑公平性的原则不符。

故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出要逐步改革个税制度,最终实现以综合征收为主,是非常正确的思路,总体目标是通过个税的综合征收大幅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事实上,个税税负得以大幅降低,税收环境更趋宽松的话,缴纳人偷税漏税的诱因自然下降,个税收入的增长反而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关键是如何实现这一主张?社科院建议把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从45%下调到25%,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工薪族人士之中(除非是垄断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的高级行政人员)能够按照25%以上的累积税率纳税的人数应该是少之又少的,如果大幅下调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对一般的工薪族人士影响应该不大,相反,对于富人,是否也产生了减税的效果?工薪族减税效果并不明显,可是为富人减税的效果却显现出来了,老百姓会不会领情?

因此,笔者认为,与其贸然大幅降低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如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个税征收方式从单位代扣代缴制向以家庭为单位的自动申报制度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让诸如子女免税额、赡养老人免税额等事项进入个税改革的视野之中。

当然,有人会争辩说,此举会导致税局的税收征管成本上升,尤其是如果纳税人刻意欺骗税局,可能会导致税收收入的损失。笔者认为,现代财政制度的特点是让纳税人明明白白纳税,税务机关清清楚楚征税。如果纳税人被证明是蓄意欺骗税务机关,将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对其个人事业产生重大影响,一般人不敢以身试法。如果综合征收个税的做法得以实行,整齐划一的3500元个税起征点的做法也就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届时,社科院关于个税起征点应随物价上涨而相应上调的主张也就没有实施的必要了。

林江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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