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祝颐
2月27日,由于春节长假结束来往的车辆增加,四川毕家坝高速收费站造成严重拥堵,车辆排长队超过8公里。当日下午6点开始,收费站已经彻底瘫痪,部份车辆由于不满收费站长时间的塞车堵住了收费站闸门,向收费站提出免费放行及赔礼道歉的条件。28日凌晨1点半左右,一位醉汉将一个个栏杆强制打开,收费站被酒汉开闸放行,现场赢来了一阵阵欢呼声,饱受堵车之苦的旅客开始陆续离开。(3月1日《汕头特区晚报》)
从法律的角度讲,未经收费站方面同意,醉汉开闸放行车辆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交通部门甚至可能将醉汉告上法庭。但是,从情理的角度讲,高速收费站及其主管部门罔顾收费站严重拥堵的事实与乘客的诉求,继续坚持收费,于情不合,于理不通。醉汉强行开闸放行拥堵车辆,实际上也是在倒逼交通部门与收费站尊重公共利益,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失去了公共服务本色。
问题是,节后客流激增,收费站严重拥堵直至交通瘫痪,严重影响了广大司乘人员的利益,收费站为何为何无视公共利益,继续攫取收费利益呢?
虽说高速公路实行了部分小车四个重大节日免费通行的措施,一些地方也规定收费站出现严重拥堵、天气恶劣等特殊情况时免费放行,但是27日不是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时间,收费站特殊情况免费放行的政策尚处于地方各自为政的阶段。在不少地方,特殊情况收费站免费放行并未形成制度,多表现为一种姿态,一种应景措施,靠上级领导指示、舆论力量与有关部门自律来实现。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规定做支撑,某些地方与部门宁可看着高速公路堵成停车场,也不愿意开闸疏导车流。
有报道说,全球70%的收费公路在在中国。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规定,高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笔者在想,即使我们目前不能大规模撤除收费站,但是对于特殊天气条件,收费站拥堵时免费放行,保障道路畅通,维护公众利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应该承认,收费站严重拥堵等特殊情况下免费放行,需要收费站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也需要收费站“牺牲”部分经济利益。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驾车通过公路,他们与交通部门之间就是消费合同关系,交通部门理应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而且收费站并非单纯的经营性企业,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对司机来讲,交通拥堵,既耽误时间,影响心情,还回造成经济损失。他们理所应当得到免费放行这样的经济补偿。站在保障道路畅通、维护公共利益的高度来看,收费站免费放行拥堵车辆,更是没有任何“理由”可讲。
除了有的地方采取临时措施免费放行车辆,规定特殊情况收费站免单以外,有的地方还进行过立法探索。比如,早在2007年江苏省就通过了《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该条例规定,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或者开足道口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收费站要免费放行。从法律的层面对收费站拥堵免单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因为大雾、冰雪等原因关闭道口或者收费站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拥挤、堵塞,收费站要免费放行。
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借鉴地方立法探索,制定统一的规定,形成收费站拥堵等特殊情形免费放行全国一盘棋的局面,从而确保道路畅通,逐步还原公路产品的公益属性。而不能靠醉汉发飙开闸维护交通畅通与民生利益。(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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