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敬波
网友举报阜阳市中院法官“自审自记”,阜阳市中院证实,已对该案承办人马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对审判长和庭长在全市法院通报批评(3月14日《南方都市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为保证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要审记分开,不得自审自记。因此,该法官被予以警告处分一点都不冤。但是,作为法官同行,我承认“自审自记”这事儿大部分法官都干过。二十年前我刚进法院时,由于办公条件受限,审判法庭不够用,书记员不够用,不得不在办公室内开庭,开庭时自审自记那是常有的事儿。
最高院规定不得自审自记之后,作为法官没有不欢迎这一规定的,但也经常为开庭时找不到书记员烦恼。于是经常厚着脸皮“借”书记员,向其他庭室借,向后勤部门借,甚至向律师事务所借。有次实在借不来,报告庭长,五十多岁的老庭长亲自出马当了我的书记员,现在想来还有点小感动。如今,“庭长级书记员”已经绝迹了。
也许有人会反驳,你说的那些都是陈年旧事了。诚然,当前大部分法院已经实现了法官与书记员1:1的标准配比,但事实情况又如何呢?笔者在基层法庭工作四年时间换了五任书记员,第一个是事业编制,公考进了工商局。第二个是行政编制研究生,两年后做了法官。第三、第四个都是临聘人员,都没有干完三个月。第五个书记员也是临聘人员,刚开始实在记录不下来,本人只好亲自出马“完善”笔录,这也算是“自审自记”。
法院书记员队伍结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刚考入法院行政编制的大学生,这部分人业务素质是高,但三年两载就升格当法官了;二是事业编制的书记员,因为事业编制在法院无上升空间,一旦有机会考出,便义无反顾地走人了;三是临聘制书记员,因为工资太低,大多也只是把这份工作作为正式就业前的跳板而已。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待遇低,办案压力大,留人不住,许多法官跳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司法改革摸石头过河的当下,法官员额、法官待遇成了业内关心的焦点。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但司法改革绝不只是把一定员额的人员推上“王座”那么简单,而是要努力发挥整个法院队伍的积极性。
阜阳中院法官受处分,对于许多同行来说,有“咱也干过”的后怕与兔死狐悲的感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官自审自记背后更多的是无奈——不是自己的活儿谁愿意干?能找个书记员帮忙谁愿意记?但不干又不行,因为还有一个叫“审限”的鞭子在后面时不时地抽你。
书记员走马灯似地换,法官又当爹又当娘地“自审自记”,结果还得受处分,委实有点冤枉。“自审自记”受处分的背后,凸显的是制度与现实的矛盾与困境,如何让现实跟上制度的步伐,不让法官被现实困境“围追”,又被制度规定“堵截”,这是当前司法改革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
【说法】
“自审自记”违反啥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为保证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要审记分开,不得自审自记。
新闻回顾:
阜阳一女法官“身兼多职” “自审自记”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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