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敬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条拟将刑法“猥亵妇女、儿童罪”中“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引发广泛关注。有法学专家称,为体现平等保护,也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3月30日《华西都市报》)。
由于强奸行为以男对女的“单向性”为主要形式,导致立法上许多国家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甚至“强奸”这一名词在《辞海》中也被解释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去年在北京曾发生“强奸”男性被判刑的案例,看了当时报道的标题,还以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告别了“重女轻男”的时代,细读报道之后,才发现只不过是“标题党”性质的故弄玄虚,说白了与“强奸”本身并无半毛钱关系。
刑法修正案虽拟将“猥亵妇女”表述修改为“猥亵他人”,但仍不能体现对于强奸罪受害者的“男女平等”保护。对于女性可能构成强奸的行为,对于男性只能构成猥亵,而两者的量刑幅度有很大的差异。
在这方面,国外的判例值得借鉴。2005年挪威一名23岁的妇女因强奸一名31岁的男子,被卑尔根法院以强奸罪判决监禁9个月,并被命令向受害人支付4万克朗的赔偿。在该起案件中,非但男性被认定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甚至犯罪主体是一名女性。我国虽然也有女性被认定为强奸的案例,但要么是帮助犯,要么是教唆犯。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许多人到今天仍然谈性变色。所以,在这方面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一些性学专家高处不胜寒地大谈性观念改革,一些如网上换妻等行为在暗地里叛逆着传统道德,但在中间层面的常人社会,人们仍然耻于谈性、羞于谈性。这种对“性话题”的规避直接影响到了性犯罪的法学研究与立法的进展,使法律不得不面对许多现实的性问题无以应对。
既然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与传统性观念背离的行为,仅从道德层面去声讨谴责只是隔靴搔痒,仅以“猥亵罪”惩罚强奸男性犯罪也无法体现罚当其罪。在两性不平等的社会中,男性被建构成性的主体,而妇女则被建构为性的客体,在强奸罪单向保护妇女性权利的同时,无形中也彰显了这种性不平等的理念。
让强奸罪无论致害人还是受害人都实现“性别中立”,不仅是男性权利的胜利,也是男女平等的又一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