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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限养一条狗”的立法要避一纸空文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4-09 12:32:24   稿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郭文婧

家里有小孩要上学,买二手房会首先考虑“学区房”;而喜欢养狗的,恐怕得加多一条选房标准,看看有无“养犬指标”。这样的情景并非不可能发生,日前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就限定严格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将于6月1日起施行。(4月8日《南方都市报》)

别说每个人养几条狗的自由权利,就连每户养几条狗的自由权利,也被严格限制,可见立法预设了很强的“管制型”思维,这与打造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可谓南辕北辙。城里人养犬带来问题的处理,中外也都一样,发现才会处理,被投诉才会处理。立法“每户限养一条狗”,如果政府不隔三差五进行“狗条普查”,虽然白纸黑字写在那儿,但注定只会是一句空话。法治中国,首先就是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权利、预防问题。

就城里人养狗来说,正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生活节奏加快、人的群居规模与深度交流的几率减少,导致人们的孤独感倍增、压力感巨大,所以饲养宠物的需求才会膨胀。中国人饲养宠物的历史已经有5000年了,近年来宠物市场更是增长迅速,宠物数10年增长了900%,宠物产业销售额在2013年就突破了900亿元人民币,专家在2014年预测,中国宠物市场规模有望两年内达到世界第一。如此旺盛的人性市场需求,怎能靠限制来压制?

就“狗患”来说,一是恶犬伤人的问题,二是影响市容环卫的问题,三是狗吠噪音扰邻的问题,四是传播病菌的问题,五是宠物福利的问题。因此,立法的宗旨,就不应该再是千篇一律的“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而应该是“促进动物与人、人与人的和谐关系”;立法的思维,应该聚焦在“政府的公共服务和问题发生后的救济手段上”,而不应该简单局限在数量、品种、体型等的限制上。

强调吸收人类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那么,在养犬管理立法上,国外又是怎么做的呢?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般都会强调四个方面:一是养犬人的义务,必须登记注册、必须悬挂标识,必须及时清理粪便、必须禁止噪音污染等,否则就要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关于“恶犬”的规定,包括“恶犬”的界定标准、养“恶犬”人的行为规范、恶犬伤人的责任承担、“恶犬”本身的处理等;三是对政府与民间组织角色的规定;五是犬类保护和福利方面的规定。

国外与我国还有两大区别:一是立法上,国外往往是明确立法,统一、系统、完备,几乎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都在法律上找得到救济办法,而我国主要以地方性法规为主,较零散,很多实际的问题在发生后却没有明确依据;二是国外立法是为了执法,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而我国由于立法定位和立法技术的原因,立法往往是为了震慑,《养犬管理条例》很多时候在实际中却成了一纸空文。

任何行为都有两面性,养犬也一样,尽管可能带来“狗患”,但我们却不应该由此限制养狗人渴望陪伴的正当心理需求。实际上,“狗患”本身不是狗带来的,而是养犬人没有承担好应有的社会责任造成的,所以,立法的重点,不在狗本身,而在于规范养犬人的行为,设定养犬人严格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加大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既尊重人的权利,又从根本上解决狗患,让人与狗和谐相处。

实践也已经证明,“管制型”思维因为侧重政府的全面直接管理与行政控制,不仅容易产生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还为腐败提供了滋生土壤。而“服务型”思维,强调公民才是其权力的合法拥有者,政府只不过是公民授权为公民服务的组织形式,所以“服务型”政府都会尽量为各种利益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留下表达和博弈的制度化安排,以实现利益平衡,从而调动公民、特别是自治性社团组织的自治积极性,在相互监督中提高服务效率。(郭文婧)

“每户限养一条狗”的立法要避一纸空文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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