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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被罚3.5亿的标本意义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4-24 13:19:46   稿源: 北京青年报

继奥迪、克莱斯勒之后,又一家车企因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受到处罚。新华社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江苏省物价局近日对奔驰汽车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奔驰公司表示,完全尊重、诚恳接受处罚,并将立即遵照执行。

反垄断步入常态化

常亮

这是继今年2月上旬发改委对高通处以人民币60.88亿元(约合9.75亿美元)罚款后,又一高额处罚垄断案。彰显中国反垄断特别是针对高档商品、垄断技术、全球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彰显反垄断工作正在步入常态化,正在逐渐淡出“新闻”视野。同时,说明无论是外企国际巨头,还是中国大型企业,只要涉嫌垄断都将一视同仁被调查,认定后都将依法被处罚,同享“国民待遇”。

这次发改委指示江苏物价局对奔驰公司高额罚款的一个背景是,去年奔驰公司涉嫌垄断被调查后,“态度”非常之好。

就在今年1月15日,梅赛德斯-奔驰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其2015年在华的售后服务双“新”举措。价格调整的优惠幅度达到5%-25%。调价后,如梅赛德斯-奔驰E级车电子喇叭的降价幅度达到8%,而C级车减震器的降价幅度更是高达25%。背后是对发改委查处其垄断的积极反应,表现出的是“认罪态度”较好。但是,一码归一码,既然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就应该开出高额罚单,而不能因为态度积极就免予处罚或者不了了之。

奔驰公司被罚款3.5亿元,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奔驰公司对自己垄断事实心知肚明、供认不讳;二是彰显发改委对查处奔驰公司垄断的事实是确凿的,准确的。

从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第一时间报道这次案件看,国际社会对中国反垄断特别是拿国际巨头“开刀”仍旧异常“关心”。这种关心有经济政治“双重”目的。还有担心外企包括外国巨头会不会认为中国反垄断靶子过多对准了外企,也有担心是否会引起外企借此纷纷离开中国?只要反垄断事实准确,被罚企业“供认不讳”,就没有离开的理由。同时,中国13亿人口,是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谁离开谁是“傻子”。早就国际化的巨头们是绝不会拱手退出这个市场,让出这块大蛋糕的。

同时,国际巨头们也应该适应中国今后反垄断常态化的趋势。从去年对汽车、IT等行业反垄断的频频出手,预示着中国反垄断将会越来越深入,面积将会越来越广,常态化后对任何企业垄断的高额处罚都不会感到惊奇。已经在中国的外企包括巨头们,以及将要进入中国的外企,都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唯一出路是,不要沾垄断的边,不要以合谋、暗示、威逼等手段制定垄断价格协议和同盟,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也提醒发改委、物价局等执法部门,在继续查处外企包括巨头们涉嫌垄断的同时,对中国本土的国企、民企等涉嫌垄断行为也要加大查处力度,并且高额处罚违法企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让外企巨头们心理平衡一下。更重要的是堵住质疑反垄断对外企过严、处罚过高,对本土企业过松、处罚偏低的嘴巴。

对“纵向垄断”再敲警钟

浦江潮

奔驰虽是名车,却只是众多汽车品牌之一种,并且不可能与其他汽车品牌达成价格同盟,消费者购买汽车时有着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奔驰公司怎么能搞垄断呢?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不解。

实际上,垄断不只是表现为“一家独大”或达成价格同盟,即便在一个充分市场化的行业里,同样会存在垄断行为。奔驰公司的情况就是如此:江苏省物价局调查发现,过去两年,奔驰公司曾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销售价格。为此,奔驰公司加大了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简单来说,就是奔驰公司通过变相强制的方式,对各级经销商销售奔驰汽车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禁止经销商擅自降价。

从奔驰公司的角度看,禁止经销商擅自降价,是为了避免他们打价格战,陷入恶性竞争,难道有什么不妥吗?的确不妥,因为此举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条的意思差不多,前者指要求经销商必须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后者指限定经销商出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达成垄断协议,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哪怕协议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不行。

生产厂家对经销商(或上游经销商对下游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限定,这是一种纵向垄断,它导致经销商之间缺乏价格竞争,即排除、限制了竞争,因而为《反垄断法》所不容。显然,纵向垄断不仅干涉了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人们无法获得更便宜的商品。众所周知,洋品牌汽车在国内售价一直远高于国外,受到国内消费者的诟病。个中原因虽然复杂,但纵向垄断显然“功不可没”。

应该看到,在市场化行业,若干商家达成价格同盟(横向垄断)往往难以持久,何况这种垄断太过招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非议和监管部门的关注。相比之下,纵向垄断更为隐蔽也更为普遍,很多生产厂家与经销商之间、上游经销商与下游经销商之间,都存在限定商品销售价格的协议。此前奥迪、克莱斯勒被罚是这个原因,2013年茅台被罚2.47亿元、五粮液被罚2.02亿元,同样是因为两家公司对销售商的最低销售价格进行限定,并对违反协议的经销商进行处罚。

两年前茅台、五粮液领受巨额罚单,是我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第一个执法案例。这次奔驰被重罚,无疑给纵向垄断再次敲响警钟。由于《反垄断法》实施仅仅6年多,而在该法实施之前,“纵向价格协议”不被认为是垄断,更不被视为违法,因而很多厂商至今仍习惯性认为,对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限定并无不妥,甚至认为属于自主经营权范围。这种错误观念应该也必须转变了。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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