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支持、督促家庭养老的相关规定。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也就是说,一旦相关条例获得通过,用人单位要督促该员工“尽孝”。(见5月12日《新闻晨报》)
或许,有人认为尽孝只是个人的事,是家事,与单位无关,但古往今来,尽孝绝非只是“家事”,它与单位,与社会,与法律都有着紧密的联系。过去,有些子女在尽孝方面做得不太好,不少人常常以单位工作忙为由,逃避尽孝义务。现在,有了单位的督促,相信会有所好转。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单位督促上升为法定义务,是一种进步。
不过,有没有规定是一回事,能不能落实到位是另一回事。众所周知,“常回家看看”早已入法,但在执行方面,却不尽如人意。这一方面是与有些子女缺乏尽孝的主动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一些单位的不支持有关。比如,员工请假不允许,员工回家不给予支持,至于带薪休假更是无从谈起。现在单位有义务有责任督促员工尽孝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怎样保障和监督用人单位履行督促义务,将成为落实尽孝规定的另一个方面。
其实,单位督促员工尽孝,在落实上并没有多大困难。其一,现在多数单位都建有工会,工会对于员工的家庭情况比较了解。如果员工不尽孝,工会很容易掌握,通过找员工谈心可以督促其尽孝;其二,单位可以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尽孝。比如,在优秀员工的评比上,将尽孝作为一个内容;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帮助;对于远道的员工,可以多给其几天假,让员工放心踏上回家的路,从而在家中好好陪陪父母。问题的关键在于单位愿不愿意督促员工尽孝,愿不愿意帮助员工尽孝。
对于单位而言,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来说,利润就是硬道理。督促员工尽孝,对于单位来说可能面临着多放几天假就存在完不成订单的风险。因此,要想让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督促员工尽孝,就必须严格执法。不能让单位对规定的执行进行选择性落实。同时,也可以给用人单位一些“甜头”,让他们有动力督促员工尽孝。比如,对于一些单位做得好的,能够给员工回家尽孝创造条件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是“加法”;另一方面要对故意阻挠员工回家尽孝的用人单位,要实施一定的惩罚,这是“减法”。双管齐下,才能促使用人单位督促员工尽孝,并且将这条规严格执行下去。
尽孝不只是个人的小事,而是全社会的大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人越来越多,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呈现出老年人口增长快,规模大,高龄、失能老人增长快的压力,因此,督促子女尽孝已经成为一个关乎社会和谐的大事。
规定单位督促员工尽孝很重要,监督单位履行督促义务同样很重要。前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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