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可以“同命同价”已写入了现行法,它理当成为更多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考。王超杰是见义勇为而死,赔偿理当“就新(法)不就旧(司法解释)”“就高不就低”。
近日,为救出落水工友,25岁的王超杰和一位工友不幸牺牲。因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施工方律师给出的赔偿是19万,还不到另一位城市户口牺牲工友的一半。此事引爆舆论后,工程承包人承诺赔偿王超杰家50万元。
受益于舆论监督,这一事件或将告一段落。但更多围观者的疑问仍未消除:如果没有那篇引发了全国关注的新闻报道,同案同赔还有望吗?
必须指出,发生在青海的这一个案其实并不宜拿来作为指责法律“同命不同价”的依据。王超杰家属当初得到的19万赔偿核算额,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施工方律师提出的赔偿方案,也就是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法律上,律师的建议方案并不是最终决定,更非判决结果。借由这一个案,理当向更多农民朋友普及这一常识。当然,除了让更多人熟悉应如何与律师打交道,更应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让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能更便捷地享受到有效的专业帮助和法律服务。
即便如此,常受舆论指责的“同命不同价”仍是个真实的存在。如果没有媒体介入,没准这起见义勇为事件的善后,也会定格于“同命不同价”。而在见义勇为之外,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引发的死亡赔偿,更是备受质疑。
一直以来,对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可以遵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较早分布且仍被广泛比照适用的死亡赔偿标准,规定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作为计量基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在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不难看出,《办法》和《解释》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都区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只要想想中国地域之辽阔、经济发展之不平衡,死亡赔偿金的巨大差异可想而知。有鉴于此,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才会有统一死亡赔偿的提议。但几经讨论修订,此条最后立法妥协成“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17条)。
不管怎么说,死亡赔偿可以“同命同价”已写入了现行法,它理当成为更多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考。王超杰是见义勇为而死,在保险与工伤之外,赔偿理当“就新(法)不就旧(司法解释)”“就高不就低”。愿王超杰家人的命运,今后不再发生。
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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