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入户盗窃被抓获。虽然只偷了8元钱,但昨天,他们仍被温岭警方依法刑拘。得知这个情况,三个人都傻了眼:“才偷了8块钱,怎么会这么严重?”(6月16日《钱江晚报》)
光看盗窃数额才区区8元钱,对此课以刑拘似乎有点“小题大做”,实则不然,早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即便分文未得的“零窃取”也将以盗窃罪论处,面临刑罚追究。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内容,这是对盗窃罪的立法完善,而按旧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盗窃金额1000元以上,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才能定罪量刑。否则,只能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新法表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已没有犯罪次数或金额的限制,哪怕分文未得、首次盗窃,也将视同“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刑究罪。这意味着,入户盗窃、扒窃等的入罪门槛陡然降低,从结果犯(具备犯罪后果)变成了行为犯(只需犯罪行为)。
2013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定义,其中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只偷到8元,似乎是“小偷小摸”,远非江洋大盗,但入户盗窃本身远比普通盗窃性质严重,会对住户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与伤害,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一样,社会危害性都很大,并不能简单以盗窃所得财物的数额来作为定罪标准。而且只偷到8元是因为嫌犯当场没有发现更多财物,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对入户盗窃,应首先认定盗窃罪成立,如果有犯罪金额的,再结合上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具体适法量刑。
《刑法》修改之前,受制于次数、金额的入刑标准,公安机关即便能破案擒获入户盗窃嫌犯,只要其不“达标”,一般也只能予以行政处罚,法律威慑力不足,连同一些集市、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窃惯犯,往往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执法怪圈。旧刑法惩罚结果犯,新刑法惩罚行为犯,变化之间,凸显法律对公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这是法治的进步。
文/符向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