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起诉相关销售者、生产产家、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并在广告发布载体上公开道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悉,该款猴菇饼干在推广广告中曾经宣称,“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7月8日《广州日报》)
售价不菲、“功效神奇”的猴菇饼干,并非第一次遭受质疑。只不过,最新一次的风波,牵连上了明显代言,且经由一纸诉状对簿公堂,兹事体大难免格外引人关注。可以想见的是,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都将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因为它的判决,有望在司法实践层面,重新确立明星代言的权责边界——这是一次援引纸面法条,并将之具象化、为之赋予意义的过程。
针对明星代言行为,相关规束性法律条款,近年来已然日趋完善。这突出表现为,引入了“广告荐证者”这一概念,同时明确了其“证核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此一规则框架内,明星们若事前未尽核实之义务,或者所代言产品事后被证“有问题”,他们都必须为此负责、接受惩戒……当然了,此类高度笼统化的法律表述,尚且缺乏具体案例的支撑,故而现实影响力实则有限。
众所周知的是,任何法律条文,只有一次次被援引,被不断用以评价和裁断个案,才可对实际生活产生足够的调剂功能。就此而言,“猴姑饼干”一案,无疑是个难得的契机。公众有理由期待,此案的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以及诉辩双方的法庭交锋,能够为某些模糊不清的疑问,提供可以参照的答案。比如说,认定违规广告的具体标准,“代言人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等等。
“猴姑饼干”官司,也许并不是是非立断的“明白案”。其实,在广告发布之初,产家、销售者各方,都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性“避险”手段。此类做法,无疑为案件的走向,增加了回旋空间与不确定性。对此,原告一方又该如何应对,该怎样取证和主张?审判者又该如何抉择,该怎样打通法律与现实?乐观来看,这一起典型案例的最大意义乃在于,它会成为可靠的判例,在实际生活层面建构起法律的权威。
“广告荐证者”的责任,唯有借由个案的宣判,方能被确认、被厘清、被检验。而最值得关注的是,在相关法条落地之时,那些抽象的表述,能否保持原本的伦理立场,能否坚持从严的评判标准,而不是反过来变得宽容和虚化?(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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