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帆
主要问题是一些使用单位对电梯所承载的公共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若没有严厉追责,其他使用单位就难以在事故的预防上长记性。
26日,湖北荆州安良百货公司内发生一起电动扶梯“吞人”事件,一女子被卷入扶梯后不幸身亡。27日,广西梧州市太阳广场再现电动扶梯“吞人”事件,一名1岁多的小朋友被电梯卷入,左手可能不保。如果往前追溯,类似事故还能举出不少。
悲剧一再重复,在血泪教训面前,责任方缘何不长记性?要破解这一难题,首先得找出责任方。电梯“吞人”谁之责?这也是近日媒体在聚焦这两起电梯事故时相对集中的发问。
在我们的生活经验里,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对质量的把控与监管是非常严格的。每部电梯都有其“质保”铭牌,上面记载着该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责任人员、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在电梯事故发生之后,生产厂家、检测机构、监管部门有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展开调查,并及时公开他们的调查结果及对事故处理的态度。
当然,如有媒体援引过往事故所总结的那样,近年来电梯事故其实更多发生在维保或使用环节中,且常常关联到多个责任主体。其实对电梯这种关联到公共安全的特定产品,法律规范并不缺失。之前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6月又有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这些法律规范不仅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同时也细化了电梯制造厂家、维保企业和使用单位等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要找到相应的责任主体并没有捷径,无非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范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
如荆州的电梯“吞人”事件,根据荆州官方的最新通报,“发生事故5分钟前,该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这暴露出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甚至是缺失。既
然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就应在第一时间关停。假如无法关停,也应在电梯的入口处摆放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安排人员在入口处对乘客进行劝离。只要电梯的维护人员或安全疏导店员尽责一点,“吞人”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电梯事故多发,以往多被认为是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现在看来,主要问题并不在责任不明,而是一些使用单位对电梯所承载的公共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因为电梯事故曝光虽不少,但对具体的使用单位来说,还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若没有严厉追责,其他使用单位就难以在事故的预防上长记性。而媒体对电梯事故的曝光,往往多聚焦在事故发生时。到了究责阶段,新闻热点早就转移了。希望媒体对电梯“吞人”事故予以关注的同时,也要持续关注事故的追责,以便让更多的电梯使用单位得到及时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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