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目前,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2013年10月,全国妇联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中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8月10日《半月谈》)
媒体近日披露的一个案例,让公众对家暴之罪深恶痛绝的同时,又对尴尬现实唏嘘不已——父亲性侵女儿,女儿起而抗争,父亲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对此,亲生母亲竟不怨丈夫怨女儿,因为丈夫是家中的顶梁柱!应该说,对家庭暴力说“不”,法律一直在奔跑。2001年的《婚姻法》第一次明令,禁止家庭暴力。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脱离《婚姻法》而单独立法,彰显社会治理对反家庭暴力的高度重视。
法律的外延是一种社会规则,内涵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家庭暴力中无良的施暴者,只要触及法律底线,及时的、刚性的法律制裁必不可少。法不容情,像性侵女儿的兽父,哪怕他是家中的顶梁柱,也不能因此而被赦免。事情的另一面,他被惩办之后,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又怎么解决?毋庸讳言,对于历史与现实交织、制度与文化杂糅、法律与道德纠缠,几乎和人类历史一样长的家庭暴力现象,仅有法律规制是不够的,法律救济无法修复所有裂罅,还需要文化、道德、经济、社会等多重救济。
家庭暴力的文化基因,可以上溯千百年。一是民俗文化,“媳妇三天不打就上房揭瓦”、“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等等,赤裸裸的家庭暴力俗语成于何时已无可考,但却世代潜传,尤其在文化发展落后地区。上述案件中,女孩的舅舅就曾说过,要换了在农村,那就是隐藏不见的事。二是宽容文化,“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两口子打架,床头打完床尾和”等等,将家庭暴力划归 “家丑”、隐私范畴的文化传统,提高了社会对家庭暴力容忍的阈值。流风所及,浸淫日久,当你发现有人在街头用暴力管教孩子,你会毫不犹豫地打110吗?消除家庭暴力,必须从文化重建入手,破除落后的、粗陋的文化,重构先进的、平等的文化。
防止家庭暴力,多重保障制度、多机构合作的外部干预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是社会救济题中的应有之义。以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为例,为保障家庭暴力被外界及时发现,需要建立强行报告制度,强调社会各方责任;为保障受害者脱离不利环境,防止情况持续恶化,需要建立紧急庇护制度。当极端情况发生,父母的监护权被法院撤销,受害的未成年人何去何从?今年2月4日,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剥夺一位女孩父母的监护权,成为我国首例。剥夺父母监护权不易,民政部门要看好孩子更不容易,一个责任清晰、分工明确、服务周全、救济得力的救助体系必须不可少,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医疗以及社会组织等都必须各司其职,不能漏掉一个环节,否则孩子的日子也不会好过。
外力介入家庭纠纷是一件很无奈的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却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根“稻草”能否救命,就要看法律、文化、经济、社会等合力织就的保障网是否给力。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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