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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为被告的是发帖人还是中国网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8-17 08:31:55   稿源: 红网

近日,媒体报道了南京浦口“虐童案”受害男童及其亲生父母起诉发帖网友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索赔20万元一案。记者获悉,14日,江宁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受理。(8月16日《扬子晚报》)

南京“虐童案”在今年网络传播中几次剧情急转直下,此次男童及亲生父母向发帖者索赔20万,把剧情引向风口浪尖。由于发帖者的曝光,“虐童案”总体上来说得到了一个好的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男童亲生父母向发帖者索赔20万巨款,在很多人看来,有点不近人情甚至是恩将仇报。

不过,如果认真分析男童及其父母索赔的理由,确实有值得斟酌的地方。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网友未经许可将涉案男童肖像对外发布,同时,男童是“养子”一事属于个人生活隐私,被告的发帖行为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这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在大众传媒时代,基于一个善意的理由(保护受虐男童),曝光当事人信息,到底算不算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事件的后续跟进中,很多信息是媒体挖出来公诸于众,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从这个层面来看,传播信息的所有环节——媒体和网友都应该成为报告。

单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如果第一个发帖者没有经过当事人(特别还是未成年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发布照片和个人隐私,确实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发帖的目的正当性及必要性,索赔是否合理还是值得深究。

在如今的移动互联网时代,隐私的边界确实成了一个非常难以把握的问题。如果仅以未经许可就发布照片为由索赔,那么2011年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倡导的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算不算侵权?当下智能手机兴起,网络上随处可见的被拍可不可以索赔呢?事实上,在新闻图片的使用上,肖像权有一条豁免规定,那就是图片的使用没有主观恶意、不作商业使用。在笔者看来,这条法律在南京“虐童案”发帖人这里依旧适用。

法院立案可以理解,但后续的判决却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已经得到认同的观点是,揭发虐童事件本身并未对相关当事人造成多大伤害,但后续的网友参与,对受害人还是造成了一定程度伤害的。可以说,后续的跟进,无论是网友还是媒体,总体上还是基于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进行,过程中的人身攻击和“人肉搜索”,或许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这种伤害要第一个发帖人来承担无疑是打错了板子。

打错板子的理由其实也能理解,“始作俑者”好找,后续的网络跟进却处于一个不可控的状态,但如果仅仅因为不好找“凶手”就拿一个善意的发帖者来作替罪羊,这与社会的私权让渡与个人负责相背离,也与事实上的正义相左。

当然,发帖者被告在另一方面来说,也给了那些随意暴露他人隐私者一个教训,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个善意的举动如果方式不对尚且受罚,何况还是恶意的初衷呢?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发帖者沦为被告未尝不是好事,时代的进步也要靠个案的推动。只是,牺牲个体的公正能否换来网络空间的清净毕竟是权宜之计,更重要的还是在网络空间进行一场彻底的普法教育。

文/梁云风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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