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考上大学,父亲承诺奖励一台电脑,可家境贫寒实在拿不出钱,最后做出了偷电脑的糊涂事。近日,记者从湖南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方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系初犯,且已将电脑归还,并有悔罪表现,检方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8月24日《潇湘晨报》)
不论是“盗木免罚”,还是“偷鸡免刑”,抑或“偷电脑送子”不予批捕,生硬、冰冷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有温度、有情怀的场景,难免会打破人们的刻板印象。然而,在坚守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对一些弱势群体和特殊情形给予适当的倾斜,并没有损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反而增强了规则的使用价值。
这些被宽宥的失范行为,通常都隐伏着一位关爱孩子的长者或者孝顺长辈的晚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盗窃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损伤,是不折不扣的失范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规训和惩罚;从情感的角度出发,这些家境贫困的弱势群体“剑走偏锋”情有可原,需要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在经济市场化、人口流动化的当下,不同的人们在生存生态上存在着鲜明的反差;匮乏的资源和脆弱的处境,也可能从根本上扭曲社会底层的是非观和价值观。这位爱子心切的父亲,将“只要一轻率,人就会犯糊涂”发挥得淋漓尽致;当送电脑给孩子的情感表达异化为亲情冲动,在法制观念淡漠的裹挟下,“偷电脑送子”也就上演了。
“偷电脑送子”的背后,隐藏着一位父亲的爱与痛。对一些盗窃行为“另眼相看”,说到底是将“异质思维”融入司法工作当中――小偷并非一个同质性的整体,他们在身世背景、生活经历、家庭经济状况、作案动机上往往存在着差异性;只有提高“对症下药”的精细化程度,才能更好地“治病救人”。
法国社会学家福柯认为,惩罚方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治理从强硬、直观的震慑模式让柔和、间接的教化模式过渡。根据已有的规章制度对违规或者不达标者采取相应的惩罚举措,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全社会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的能力。从这个角度上说,“偷电脑送子”不予批捕不是对失范行为的漠视和纵容,而是社会治理观念重塑和更新的产物。
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深入的当下,将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落到实处,将规则的严肃性和执行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让同样的规则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加人性化、更具有操作性,离不开司法从业者的价值坚守。一方面,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则的特殊案例“另眼相看”,寻找情与法的缓冲地带和中间地带;另一方面,也要守卫底线,不能让规则的人性化异化为“任性化”。(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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