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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司机“精神病”何以遭质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9-08 08:34:49   稿源: 北京青年报

樊大彧

所谓“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对各种精神异常症状或体征的统称,其病因可以是器质性的,也可以是非器质性。公众的担忧不无道理,如果对“急短性精神障碍”不做严格的医学界定,任由其“广泛”使用,对公共安全而言绝对是一个重大隐患。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6日晚通过官方微博通报“6·20”宝马案后续情况,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今年6月20日,南京市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驾驶宝马轿车以近200公里时速闯红灯行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南京宝马案的相关司法鉴定一经公布,立即引来舆论强烈反弹。疯狂疾驰的宝马车在路口拦腰撞碎前方正常行驶的轿车,案件已过去一段时间,然而视频中的恐怖画面仍令人不寒而栗。南京宝马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都极为恶劣,而且犯罪嫌疑人事发后存在弃车逃逸情节,不仅是受害人家属,公众也普遍期待,须让肇事者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然而,司法鉴定结论称嫌犯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意味着在法院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鉴定与公众期待之间形成的巨大落差,让案件再次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

嫌犯王季进此前被以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其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如果相关司法鉴定最终被法院采纳,他还可能获得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众质疑宝马案的司法鉴定结果,不仅出于“义愤”,也出于对自身安全状况的担忧。我国短时间内迅速成为“汽车王国”,然而整个社会与汽车相关的良性文化并未建立起来,道路交通参与者缺乏安全意识,近年来严重车祸频发,交通肇事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为一些人减轻乃至不承担刑责的“免罪金牌”,公众身边的交通安全形势岂不会更加严峻凶险?

所谓“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对各种精神异常症状或体征的统称,其病因可以是器质性的,也可以是非器质性。受到噪声、交通拥挤、人际关系矛盾等各种刺激,出现短时间精神异常,都可称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或精神病。公众的担忧不无道理,如果对“急短性精神障碍”不做严格的医学界定,任由其“广泛”使用,对公共安全而言绝对是一个重大隐患。

如何鉴别“急短性精神障碍”?此前一些交通肇事案例,可以引为借鉴。2012年6月,山东临沂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某高校女老师驾驶轿车猛撞路过的母女两人,造成一死一重伤。肇事女司机事后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这名肇事者之所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除了一纸司法鉴定,还有其他原因:其亲属患有相关疾病,事发前本人曾有当众裸体等反常行为。同理,对于南京宝马案肇事者精神状态的界定,也应结合其案发前的行为表现,而不应偏听偏信。此外,有关司法部门还应调查嫌犯过去的驾驶记录,看看是否存在经常性的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如果记录不佳,说明嫌犯此番“最后的疯狂”,不像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所致,而更像是习惯成自然的表现。

南京宝马案的相关司法鉴定已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但此鉴定结论并非不可置疑,受害者家属如持异议,可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案件中,舆论同情受害者,但舆论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前“定罪”,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确定无疑。有关司法机构对“急短性精神障碍”的鉴定和采信,也必须持高度谨慎的态度,不能让其成为一种“来无影、去无踪”的疾病,更不能让其成为违法减罪的工具。期待南京宝马案最终形成一个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同时,更期待有关部门以科学、严谨、透明的司法实践,赋予这起典型案件更广泛的社会示范意义。

宝马肇事案:公众为何恐慌一起“精神障碍”鉴定

南京宝马肇事案 应该两面看

195.2km/h!超速猛于虎

当剧情反转时,得有个合理的解释 

编辑: 沈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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