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贵
对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举报应给予奖励,这在江苏省相关的政府规章中早有明文规定。可68岁的热心市民吴进文在举报超市食品包装存在问题后,却迟迟拿不到奖励,无奈之下他将受理举报的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院。雨花台区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区市监局限期对老吴的举报奖励进行申报。(9月24日《新华日报》)
本事件中,老人的行为至少有两处令我钦佩。一是他对关乎公共安全利益的斤斤计较。2013年10月,老吴去雨花台区一家连锁超市买核桃粉,发现食品包装上标注添加剂列表有错别字。说实在的,如若换了你我他或更多的人,恐怕不会细心发现上述不易引起注意的细小瑕疵,即便发现了恐怕也没有多少人会“眼中惹不得沙子”地在意在乎之,甚而将此事举报到属地市监局,并申请奖励。
二是他对公权力不作为“一根筋”的不依不饶。举报1个月后,该局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4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然而区市监局并未对老吴举报奖励申报,直至去年4月,该局才向老吴书面答复举报处理情况。老吴随后一纸诉状将区市监局告上法院。
应当说,在普遍信奉忍气呑声息事宁人的国人眼中,如果说老人为错别字找人家麻烦有点匪夷所思的话,为区区50元举报奖励与人家对簿公堂则更让人不可理解。因为,似乎为50元举报资金打官司委实太有点小题大做,更何况,在中国打“民告官”官司胜算较小未必能赢,即便打赢了,似乎也不合投入产出规则。
其实不然。老人的行为之所以令我佩服,是因为在当下中国,其行为恰恰体现了殊为难得弥足高看的公民自觉。何谓公民自觉,我看说白了,就是起码应当具备两重文化自觉,一则,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或公共利益面临威胁时,能自觉挺身而出,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理性维权;二是当面对公权力乱作为不行为时,能够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监督理性救济。无论是面对食品包装上错别字有可能造成误导危害公共利益,能够自觉举报;抑或是面对举报属实后却迟迟拿不到奖励的公权力不作为,能够依法提起诉讼,其行为属性都无不体现公民精神和公民自觉。
哲人边沁说过:“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庞德则如是断言:“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无数历史事实一再昭示我们,现代社会从来不能觊觎“天上掉馅饼”、“天上掉下个林妹妹”,现代社会每一步发育演进都与公民自觉推动催生如影随形。现代社会到来,既要仰仗公权力自觉尊重公民权利,自觉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更需要公民对“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私权利的自觉捍卫和依法维护,尤其是自觉承担防止公权力乱作为不作为甚或侵害公民私权利的监督和检举责任。
回到本案。当地法院认为,《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都对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作出规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上述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雨花台区市监局没有对原告举报的奖励作出申报,违反上述规定。判决生效后,工作人员已为老吴申请奖励,择日将把50元奖金给他。我不禁请问,假如老吴不状告部门不作为,《奖励办法》会得到执行吗?相关部门会引以为戒吗?公民合法受奖权会得到实现吗?作如是观,老人打50元奖金官司的意义,远远超出了50元奖金的含金量。由是,我们要不要以公民名义向状告部门不作为的老人致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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