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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谣入刑法治利器如何善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0-30 10:21:27   稿源: 钱江晚报

即将于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每个人都是谣言的受害者。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虚假信息成了公害,网络环境需要走上法治的轨道,剧情反转的事屡屡发生,和一些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传播有关。顶格7年的刑期,会在一些人的脑海中留下一根紧绷的弦。

对于虚假信息,什么情况下将受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条文里写得很明白,可一联系具体案例,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刚刚发生的于文华微博上误报阎肃老先生病逝的事,虽然同样也是虚假消息,对照这条法律,它不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畴,那么其家属只能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最后家属谅解了这起误报,但并不是每一起误报都能这么幸运。所以,区分误报和造谣,是理解“造谣入刑”的第一个关节点。是不是造谣,关键就在一个“造”字,是有意还是无心。

为了避免某些人担忧的“打击面扩大化”问题,刑法修正案明确将适用范围限定在“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些事情涉及公共利益,不是谁想公布就公布,公布错了,会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这时候,快速、准确、有效的发布,是阻止谣言产生的有力手段。然而有时官方权威发布跟不上,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猜测。

拿天津爆炸事故来说,各种说法已在网上满天飞了,可权威部门的声音在事发之初曾经长时间缺位,导致一部分声音的失真,责任似乎也不该全由发声者来背。灾难来临之时,理性很重要,但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更重要;因为担心消息不够真实引发恐慌重要,但将消息第一时间传播出去,让大家直观地感受灾情,防止次生灾害对市民的伤害更重要。这时候,区别猜测和造谣同样是一件重要的事,这需要判断是恶意还是不明真相。那个编造自己父亲遇害,赢得网友同情,赚到大笔捐款的广西女子,显然不能逃脱造谣的罪名。

还有转发者的责任如何认定,也考验这部法律的严肃性。编造虚假消息,主观上就存在恶意得受罚,这没有争议,但转发的就不同了。有人担心躺着中枪,不是没有道理的。看到有意思的转手就发了,你可以说我是故意转发赚点击率、也可以说是出于好心给大家提个醒。谁来判断是故意还是无意?是善意还是恶意?这也应当有具体的操作标准。

最后,还要把正常的舆论监督、质疑批评与刻意的造谣区分开来。一次次的“跨省追捕”提醒我们,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对地方官员进行批评,成为一种有风险的行为。让大家更规范更好地发声,才是这部法律的初衷。

甄别这些差别,在要求个人的自律和自省的同时,也对执法的过程、办案的过程、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的修正不应被理解为给了谁一把惩罚的利器,而是一种责任。它规范着发帖人的行为,也一样规范着办案人员的行为。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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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老三篇”中的基本思想和主要理念不仅没有过时,而且仍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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