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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者刑满释放,媒体释放了何种导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6-03-14 17:20:11   稿源: 中国宁波网

  李义山

  南京虐童案被告人刑满释放,有媒体报道称其出狱后“身体虚弱呕吐”,被虐孩子说“很心疼妈妈”,孩子生母跪倒在她面前大哭“我对不起你”,光看那画风我还以为是跪迎英雄叩谢恩公。又说被告人感觉“很不适应在监狱内和吸毒的盗窃的关在一起”,“感觉自己被变成了罪犯”……言下之意好像是在说判错了、误伤了,把原本的“家事”上升到“犯罪”了。然而判决书上“故意伤害罪”写得明明白白,当初事发时被伤害男童满身伤痕的照片也记忆犹新,这些媒体怎么就只字不提了呢?

  近年来很多媒体都有着类似倾向,总想方设法弱化犯罪分子的违法性,忽略犯罪事实,不是把他们塑造成“反抗英雄”,就是描绘成被公权打压的“弱势群体”。媒体具有公共属性,社会影响力极大,在这样的明示暗示诱导下,于是北京马彩云法官被害后有不少网民也开始揣摩“背后是否有冤案”了,在宁波城管遇害后又有不少网民脑补“城管是否暴力执法”了。这正是应了央视某位著名主持人的心灵拷问:是什么原因让这个五十多岁的老汉端起了枪?

  媒体关心弱者,探寻事件背后的真相,是本职工作,当然无可厚非。而现在的情形却是,大家对受害者无比苛刻,一点小瑕疵都会成为“罪有应得”的解读,而对加害者、行凶者却分外宽容,丁点儿也要放大成“人性的光辉”。正像有网民形容的“对受害人,他们拼命寻找其黑暗面;对行凶者,他们拼命挖掘其身上的闪光点”,难道,不应该是颠倒过来?对受害者尽是怀疑主义,对加害者充满人文关怀,长此以往必将形成一个恶劣的思潮,使坏人行凶更加肆无忌惮,因为有了社会舆论的支撑和包容,而受害者及其家属则是雪上加霜,在身体受到伤害之外还要承受舆论的二次伤害。

  也有媒体擅长把个体事件、偶然事件归咎为社会问题、体制问题。这个招数实际上并不高深,小学语文课上老师就说过要把作文的中心思想升华。所谓的深度解读、沉重反思很多也不过是“为赋新词强说愁”般的生搬硬套。比如说兰州12岁女孩偷巧克力被抓后跳楼自杀事件,一些微博大V(我把它理解为自媒体)就把它定性为“社会问题”。往年的公交车自焚事件、砍杀幼儿园儿童事件,也有不少“中国良心”式的所谓公知,出来拷问是什么把凶手逼上了绝路。然而,把此类问题扩大解释、上纲上线,其实是在以社会分摊的方式为行凶者减轻、逃避罪责。在相对接近的社会环境下,有人如傲雪寒梅,在逆境中绽放自己的芬芳,为何有人就抡起雪球胡乱砸人伤人了呢?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因是其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而外因则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的原因。无视行凶者的犯罪动机,强调行凶者的生活环境,无疑是将内外因的本末倒置。

  在某个案件发生后,如果丝毫不给被告人申辩的权利,那是一种暴力和司法退步。但不由分说张口就问“这背后有什么隐情?”“这个社会怎么了?”这难道不是另一种形式的逻辑暴力?再怎么皱眉沉思、苦大仇深的样子,都掩盖不住脑门上一个大大的“装”字。作为个体,追求“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自我标榜和价值补偿尚可理解,作为有着广泛影响力的媒体、媒体人,拐着弯独辟蹊径,刻意显示所谓的中立、超然、独到、辛辣,追求这类负面的社会效果,恐怕有违新闻职业道德。靠标题党、逆向思维短时间内是能博取眼球,却经不起良知和法律的双重拷问,媒体如果只满足于这样浅薄的快感,无疑饮鸩止渴。

  惩恶扬善,不仅仅是作为个体的人的道德指标,更应当是一种成熟的社会规则。让好人受益、让坏人受罚,这当然不是媒体能做到的事,但媒体却有责任促成这种理念的形成和传播,以此让众人获得安全感。至此,媒体的价值才能得以真正体现。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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