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收
广州市近日提出的“租购同权”引发持续关注和热议。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7月26日新华社)。
最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租购同权”,虽让人眼前一亮,但由于不是立法,显然缺乏强制性。还值得注意的是,广州提出“租购同权”后,舆论解读普遍围绕“教育”,实际上“租购同权”具有丰富的内涵,不止“教育同权”这么简单。
如果立法明确“租购同权”,显然是一种巨大进步。这不仅意味着租房居民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保障,也意味着中国楼市将真正进入“租购并举”时代。这既有利于分流需求稳定房价,也有利于楼市平衡、健康发展。
但立法如何明确“租购同权”——究竟在哪部法律法规中明确,以及如何明确,不得而知。笔者以为,“租购同权”关系到楼市转型和公民权益,不能只在一般性法规中明确,而应该在国家法律中明确,以确保“租购同权”的法律地位,并使之真正落实,而不是一种概念。
需要立法明确“租购同权”涉及的公民权利具体有哪些。舆论把“租购同权”解读为“教育同权”有一定道理,因为租购不同权在教育方面表现很突出,很多城市的入学标准,第一顺位是房主+户主,第二顺位是房主,第三顺位才是租房户。
但把“租购同权”理解为“教育同权”过于狭隘。笔者以为,“租购同权”应该包括多种权利,比如公民居住权以及在医疗、交通、信息等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从过去情况来看,很多商品房小区的配套服务比较齐全,而包括公租房在内的一些租赁小区,则出现项目位置偏远、配套服务不全等问题。
所谓“租购同权”,简单来说,就是买房居民所享受的一切权利,租房居民也应该平等享受。而且,“租购同权”不能止于需求侧“平权”,还应该包括供给侧“平权”。比如商品房的提供者与租赁住房的提供者,也应当在监管等方面受到同等重视或同等待遇。
需要立法明确“租购同权”涉及哪些公共服务。“租购同权”能否照进现实,关键在于相关公共服务是否充足,是否均等。只有公共服务充足,比如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充足,才不会出现入学标准多种顺位。也只有让公共服务均等化,才能减少乃至杜绝公共服务歧视现象。
鉴于长期以来针对租房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足,下一步公共服务有必要向租房居民倾斜,以便让这个群体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向买房居民看齐。因此,希望立法明确用哪些公共服务来保障“租购同权”落地,最好有“公共服务清单”。
需要立法明确考核与问责。虽然立法明确“租购同权”,已经使其有了一定强制性,但还需要考核与问责倒逼各地政府积极作为,为“租购同权”提供支撑。换言之,落实“租购同权”也需要一份“责任清单”,如果某些地方政府没有落实责任,就需要考核和问责“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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