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山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24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而宁波自2007年出台《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禁止在29类公共场所吸烟以来,七年惩处不到十起(11月26日《现代金报》)。
禁烟规定的形同虚设,宁波绝非个例。事实上,全国3亿多烟民,有多少人会因当地的“禁烟令”有所收敛?关于禁烟为何如此之难,已总结出的原因有不少:一来是烟草本身具有的成瘾性,让烟民欲罢不能;二来是很多公共场所并未设立吸烟区,烟民只好“就地解决”;三来禁烟执法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类似理由,还可以找出很多。但笔者认为,归根结底,“禁烟难”源自公民权利意识的沉睡。
我们往往把权利意识理解成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觉醒,却很少考虑到,权利意识同样包含了公民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应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并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烟民在公共场所吸烟,实际上是因一己之私将其他人置于吸二手烟的不利境地。然而,这种对他人利益的侵犯,丝毫没能引起吸烟者的自省,这才是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沉睡导致的最大问题。
再看其他不文明现象:在公众场合大声说话、在小区随意鸣喇叭、无视红灯过马路、在广场播放高音量舞曲跳广场舞等等,何尝不是这样,都是将自己的权利、自由置于顶点,而蔑视甚至无视对他人利益的侵害。
吸烟也许是“个人自由”,但这种自由必须建立在不损害另外多数人享受健康清新空气的权利之上。从这个逻辑来看,在公共场所吸烟决不只关乎个体,更是一个“公共事件”。
然而,由于取证难,禁烟的法律作用有限,更多的是依靠自我约束,也是一种自发的道德意识——在掏出打火机准备点烟的刹那,这个意识是否能够浮上脑海决定了人的行为。如果民众普遍无此意识,那么禁烟还很遥远;如果有了这个意识,哪怕经过“权衡利益”之后最终烟瘾依然战胜了自我约束,那也是前进了一大步——我们总可寄希望于终有一天,权利意识能成为越来越强大的力量而逆转战局。
这种的力量如何培育?靠学校教育,靠主题宣传,靠强制手段。如果吸烟危害性讲得再透彻些;如果学校能让学生以吸烟为耻而不是觉得吸烟很“酷”;如果禁烟的公益广告再深入民心些;如果禁烟的指示牌再明显再多些;如果禁烟法规能够真正落实,当罚则罚;如果禁烟的大环境逐渐形成;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权利更加珍惜,敢于对吸烟者指出:公共场所请勿吸烟,那么,公共场所无烟环境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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