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据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0日《大河报》)
在公共汽车上,光天化日之下,猥亵妇女,并对一个女人大打出手,犯罪嫌疑人何其嚣张,其行为令人发指!当时车上坐满一车乘客,但是没有一个人上前帮助受害人。尤其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当受害人要求司机报警时,司机竟然无动于衷。对乘客的冷漠、麻木,我们虽然表示无比愤慨,但是也仅仅是从道义上进行谴责而已。因为目前法律对见义不为还不好作出刑事惩罚的界定。但是,对无动于衷的司机而言,我们必须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
作为一名驾驶员,面对乘客的求助无动于衷,无论从道义还是法理上讲,都是说不过去的。乘客买了票上车,这就说明乘客与公共汽车公司形成了契约关系或合同关系,在汽车的行驶过程中,司机应当保障乘客的安全。当车内发生猥亵妇女这样的事情后,司机必须及时处置,或报警,或将车开到安全的地方,或组织乘客制服歹徒。如果司机面对乘客的呼救声,毫无作为,就是没有履行司机应有的职责。
笔者认为,面对公共汽车上发生的猥亵妇女行为,如果驾乘人员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应视为同伙作案,警方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像目前这种只作出暂停工作的处理,实在是不足以平民愤!
文/孙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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