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1月2日,《居住证管理办法》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历时29天。征求意见稿承诺的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和便利在短期内未必能全部兑现,即暂不能实现“同城同权”(1月5日《中国青年报》)。
暂不能实现“同城同权”,也许会让许多望眼欲穿的进城务工人员大失所望。然而,理性思考一下,“同城同权”真的就是一种公平吗?这些年在社会与法律领域,“同”字用得多起来,比如同命同价、同城同权等。诚然,公平是社会亘古不变的价值追求,它说白了就是一种感觉,只有通过比较才能找到清晰的尺度,于是“同×同×”的句式越来越多地作为一种追求公平的呼声出现在媒体。
但这种比较往往也会以偏盖全,把“同”的对比限定在一种条件之内而忽视了其他条件。比如前些年某人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被打落一颗牙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五千元。就在原告拿到判决之时,媒体刊出一则新闻,一日本人在商场与保安发生纠纷,被打落一颗牙齿,法院判决商场赔偿五十万元。于是该人拿着判决和报纸找到法官责难:“你给我解释解释,日本人的一颗牙咋就恁贵,是俺的一百倍?”
法官当然很难解释为什么“同牙不同价”,因为“前同后异”显而易见。事实上,“前同”与“后异”并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因为无论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都不是以命论价或者以器官论价,而是以受害人生命被剥夺或者人身受伤害所引起的收入减损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受害人预期获取收入的能力不同,赔偿金自然不同。因此“同×同×”在许多情况下只是一种伪命题,所追求的公平更是一种伪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同×同×”之类的形式平等。美国的法律被人称之为“让富人出血”的法律,一个百万富翁驾车撞人后的赔偿会远高于一个穷人肇事的赔偿金额。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不平等”规定,比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按其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有时候法律规定的“不平等”,反而更彰显公平与公正。
社会分层的产生、变化及其发展趋势无一不受“利益分配”这个内在经济因素的支配和约束,而这种分层反过来又可以维持“利益分配”在一个历史时期的平衡。改变城乡差别,政府需要在利益分配上消除城乡、地区之间的不平等,使公民能够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但把消除差别寄希望于“同×同×”之类的法律规定,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法律浪漫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