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狗头金之争,终迎来结果。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相关报道见A12版)
从舆论的普遍观点和法律规定的追溯上看,县国土部门的“妥协”,或并不意外。尽管不知道这种转变中,有多少是考虑到舆论的影响,又有多少是真正源自对于法律精神的还原,但无论怎样,较之以往类似案例的结果,县国土部门最终承认牧民对狗头金的占有权,其姿态仍值得肯定。
即便从现有法律的角度,经过法律学者的论证,这块被牧民偶然拾得的狗头金,其实既不属于文物,也不属于矿藏、埋藏物,就应该归拾得者所有。更有媒体指出,从古今中外的法律或惯例来看,狗头金应归牧民所有。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这叫做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这一原则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也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由是,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狗头金的归属之争,其本源固然有当下法律相关规定的欠细化,但很明显,当民间舆论一边倒地认为狗头金应该属于拾得者,又不仅仅是源自对法律条款的“死磕”。在此前有关乌木、青铜剑等类似案例中,都曾出现过相似的民间舆论,这种公共情绪所对应的某种大众心理倒是更值得正视。
在过往的特定年代中,物产充公,公、私之间的争议,想必仍是不少人的记忆。而在现代,诸如房屋强拆,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予以制止,但冲突事件乃至闹出人命的悲剧,都不曾少发生。这些都可以视为民间社会对强权威胁私产的某种心理阴影的现实来源。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公众关注一块被个人拾得的狗头金的命运,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出自对于物产保护的本能反应,人们希望从中看到产权被更确定地界定,希望不再出现有与民争利之嫌的公权行为。
虽然目前保护私人财产已被写入宪法,物权法也已出台,但客观而言,产权的保护现状仍旧未催生足够稳定的社会心理预期。比如,公共利益与公民财产之间的界限,依旧有待强化,可能导致公权与民争利的法律模糊地带仍旧存在。狗头金之类的归属权争议,不过是脱胎于这种产权保护状况上的尴尬现实。
因此,青河县在狗头金事件上选择了“从善如流”,固然值得赞赏,也或可为后续的类似事件提供良好的判例示范,但却不得不承认,这种“回归”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仍难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胜利。而公权在物权上的谦抑态度,法律在适用上的民本原则,仍待强化。民众基于私权保护上的某种不确定心理,仍需被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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