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文婧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应当全国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可以设立环保警察赋予执法权。至于如何严格执法?朱征夫建议,要像森林公安一样,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侦查权,让环保执法者的权力更大一些,设立环保警察,让他们手上有“枪”。(3月2日《新快报》)
设立环保警察,建议显然是有价值的。从国际情况看,只是具体名称不一样,如美国叫“环境警察”、俄罗斯叫“生态警察”、德国叫“环保警察”、法国叫“绿色警察”,很多国家都已设立多年;从国内情况看,“环境警察”也不是第一次提出,早在2009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就拄牌成立。如果我国也设立环保警察并赋予执法权,就可以解决目前环境部门无现场强制权的问题,威慑力自然加大,执法效果也可能更好。
然而,世界上也有不少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很好,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警察。比如,欧洲的瑞士,虽然没有环境警察,却连年在“年度全球环境绩效指数”排名中名列榜首,有着世界花园的美誉。瑞士之所以做得好,一是因为瑞士从现代化进程之初,就对环境进行规范,避免了因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和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因为瑞士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而且执法严格;三是瑞士的环境产业发达,是世界上垃圾处理最有效、最彻底的国家之一;四是环保教育从中小学就是必修课,环保自然获得了公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
那么,我国究竟要不要设立专门的环保警察呢?在GDP至上发展观的惯性下,环境保护的意识依然没有内化为自觉,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多发,环境执法仍相对疲软,设立环保警察,加强执法,好处显而易见。然而,如果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不能跟上,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能顺利完成,科学发展观不能变为自觉行动,即使设立环保警察,可能也是治标不治根,一个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未必能如期而至。
实际上,无论名称上是否有环保警察的存在,实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类似的机制。比如瑞士,就专门有一支巡警,他们开着车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也深入绿地、公园、企业,发现环境问题,并从常人根本不会注意到的蛛丝马迹中破案,被戏称“垃圾巡警”。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的要害并不在于环保执法者的权力有多大,而在于他们是否专业,是否职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绝不让环境违法者得逞,久而久之,环保的自觉意识也就自然形成了。
即使我国设立环保警察,也存在一个体制机制的问题。目前,设立环保警察的国家和地区,体制机制也很不相同。俄罗斯采取的是哪一级政府出资,生态警察就归哪一级政府管理;德国的环保警察则在联邦《基本法》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各州的《警察法》来设置、分立、合并;法国的绿色警察则直接隶属法国内政部。如果我国设立环保警察,公安部、环保部,抑或是国务院,归谁来统一管理,选择不一样,执法的效果也自然不一样。
也就是说,是否设立专门的环保警察,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一是要确实加强法治建设,需要有详细的法律来解决环境执法的职权、资格、管辖权冲突等问题;二是环保执法队伍需要真正专业化,精密的设备仪器、专业的侦查技术必不可少;三是要有系统思维,环保执法不应该仅仅是环保部门的事情,城管、检察院、纪委等也都需要衔接配合,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环保执法的权力,以违法必究的一个个细节、案例划出真正的红线。(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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