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敬波
新婚妻子患宫颈癌,做完子宫切除术,尚处于康复期,丈夫竟然就因妻子无法生育而起诉离婚。3月25日上午,金坛法院法官对原告进行了严肃批评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月30日《常州日报》)。
影视剧中,爱情与疾病的联姻已经成了情感文学创作的经典套路。让美丽的女主角香消玉殒是最常用的手法。有人统计过,70%的韩剧以“爱与死”为主线。爱情在终将修成正果走向婚姻时戛然而止,永远“保鲜”在最美好的时刻。但如果女主角长期患病,或者患不能生育的疾病,故事该怎么继续下去?这并非只是一个恶毒的假设,这是更可能出现的现实,上述报道中患宫颈癌的新娘就遇到了这样可悲的现实。
“疾病”是一种文学元素,也是一种法律元素。当“疾病”把爱情变成一个具有无限扩张力和包容性的符号的时候,我们虽然可以认可残缺之美的爱情故事所体现出的独特体悟和美学追求,但也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去诠释实然的“爱情”与“疾病”,因为我们无法把爱情剧搬到现实生活中来。
恋爱只是一种自然情分,而不是一种法律关系,恋爱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不受法律所调整的情谊关系。所以,尽管“疾病”是恋爱承诺最好的“试金石”,但是对于从病床前逃跑的恋人,我们只能在文学教化之下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却不能从法律的角度给予责难。
但是,对于已经结婚的当事人,在婚礼上那句“你是否愿意与他(她)结为夫妻,无论疾病还是健康,无论富裕还是贫穷,都爱他(她),照顾他(她),永远对他(她)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的承诺,是否也只是一场表演呢?夫妻真的就如“同林鸟”,大难临头就可以“各自飞”了呢?
我国的《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双方在行使自由选择权时也要承担自由的后果,包括自身及配偶的健康以及家庭、后代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婚前检查来确认对方患有何种疾病,从而作出是否结婚的判断,如果放弃了通过婚检来确认疾病的权利,应当承当由此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但是,离婚也是自由的,法律很难将这些违背结婚誓言的叛逃者拘于“围城”之中。报道中法院虽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六个月之后,原告又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不可能多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只能通过离婚救济对患病的一方给予经济倾斜。但就目前来说,《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对于离婚经济帮助仍然存在着条件苛刻、帮助时间短、适用范围窄、难以落到实处等问题。
所以,我国法律应当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离婚后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虽然消灭,但是对于患病等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困境者,应当通过离婚扶养制度,来补救离婚而产生的消极后果,补偿弱势一方当事人对婚姻的“信赖利益”损失。
文学可以让爱情中的疾病继续唯美,而法律却应让疾病中的爱情公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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