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福建省人大代表钟奶祥从5月9日到18日一直在微博上呼吁,要求上海公安为违规查房一事道歉,直到媒体介入报道,也没有换来一声道歉。钟奶祥应邀带队赴沪开会,7日晚入住长宁区一家连锁酒店。8日凌晨一点左右,女性团员吴茗(化名)被敲门声惊醒。两名警员和一名保安未出示证件,只说“查房”,便强行闯入房间,导致受了惊吓试图抵住房门的吴茗摔倒在地。查房警员查看了吴茗身份证后就转身离开,没有一句道歉的话。后来,长宁公安分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查房过程并无不当。
长宁警方一直没有否认查房时警员未出示证件这一事实,却坚持“并无不当”的说法,拒不道歉——纵观事态整个过程,可以强烈感受到长宁警方的傲慢姿态,对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缺乏应有的尊重,甚至是不屑一顾。这令人怀疑,在他们心目中,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法律关系是不是平等的?
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全部社会地位、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是极其重要的部分。因此,相应的,法律意识也是受社会意识的影响和支配的。考察“查错房”一事,长宁警方的做法缺乏法律平等,是否跟缺乏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意识有关?一个执法者或一个执法机关,如果深刻领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这一观念的意义,他或他们还会这样对待自己的工作失误吗?还会这样对待被查房的吴女士吗?
“查错房”一事以及此前很多类似涉法事件是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诸如平等、公平、正义这些被公认的、被全社会追求的价值,是法律意识的土壤——明晰地具有这种普遍价值观的人,相对来说,他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其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意识也会更自觉、更明确?既然法治是一种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机制,在遵守法律这一点上,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就不应有背离法律的区别对待。背离法律的区别对待就是一种歧视,歧视就是不平等。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该避免有意无意地把法律意识、法治意识跟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观分离开来的倾向,而是要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各个社会领域的内在联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上来建设和实践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样是不是更有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我们过去在强调法律和法治时,是否存在不自觉的、孤立地“就法论法”的倾向?法律、法制乃至法治的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如果法律赋予的平等都不能实现,怎么谈得到社会公平?从全社会的大目标来看法律和法治,能更清晰地认识“法”的作用和价值,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也有可能会更自觉,使命感的形成、建立才成为可能。
如果长宁区的相关人员具有这样的意识,“查错房”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即使发生了“查错房”这样的事情,道歉也不会变得这么困难。执法机关的尊严是法律赋予的,对执法者的法律约束,也是对执法尊严的保障,道歉是对法律尊严以及执法者尊严的维护和补救。只有在缺乏平等的环境里,道歉才会变成一件丢面子的事情。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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