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毛场村王大井组发生一起溺水事故,11岁男孩小雨(化名)与另外3名玩伴在村前一人工水塘边玩耍时,年龄最大的小雨不幸溺亡。在小雨溺水后,3个与他一起玩耍的孩子不但没有向大人及时呼叫,还将小雨的衣服藏在水塘边的树林里然后离开,后来因为派出所介入调查,孩子们害怕了才说出来。(6月18日《现代快报》)
这本是一桩不该发生的悲剧:事发当时,附近即有村民在收割小麦。倘若孩子们能大声呼救,或许小雨就不会溺亡了。然而,我们希冀的一幕并没有出现。事后得知,与小雨一同玩耍的三个小伙伴不但没有现场呼救,反而把小雨的衣服隐匿在塘边的树林里,回家后亦没有告诉任何人,导致小雨的遗体第二天才被打捞上岸。
从表象上看,三个小伙伴的作法确实有悖常理。没有出现孩童们在危险降临时那种发自本能的惊叫声或呼救声,反而“冷静”得仿佛褪去了孩童的天性:先是藏匿小雨的衣服,再是回家后的一言不发,直到警察找上门来。不过,千万不要以为这一切是孩子们的家长所教,从事后各位家长的深深自责中,以及积极筹措补偿金的行动中,亦完全排除了这类推测;更不要一味地去指责这些孩子们的“冷漠”与“无情”,对于三个十来岁的孩子来说,这种指责实在是太过沉重。
其实,站在心理学的角度,十来岁左右的孩子,有着两种再明显不过的心理特征:一是回避危险;二是隐瞒错误。这两类行为特征,在孩子们身上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如游泳池旁,孩子初次下水时的欲跳又止;又如,在失手打破了家里的物件时,兄弟姊妹之间的你怨我怪,都是鲜明的例证。他们没有对落水的小雨施救,可能是吓坏了,也可能缘于他们意识到自身能力还不足以应对,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回避危险的本能;而藏匿衣服、隐瞒不报,实际上也是隐瞒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与大多数同龄孩子相比,三个孩子在人命关天之际还“藏匿衣服”以及“隐瞒不报”的做法,显然是太过极端。这种现象,值得引起家长、老师及社会各界认真探究。
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应该见义勇为,历来是社会讨论的热点。早些年,或许我们的学校教育乃至社会导向,不适当地强调了品德培育的一面,而忽视了其能力欠缺的一面,因而出现了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不力的失误:譬如,2013年4月,陕西省勉县同沟寺镇初级中学的四名初中生,因救落水同学,不幸溺亡。鉴于这些教训,现在无论是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还是各地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及规范,都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不再提倡和表彰他们之中的类似见义勇为行为。应该说,此举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亦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不过,如何处理好未成年人的品德培育和安全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却是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不提倡孩子们见义勇为,并不等于赞成他们在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采取无视、冷漠或一味自保的姿态。试想,一个对生命冷漠、对他人冷漠的孩子,会有什么样的人生?这样的孩子,如果被“批量定制”,那对整个社会的进步,是“做加法”还是“做减法”?
从另一个角度说,孩子们常常有自己的小天地,而在他们独自进行的诸如野外游戏及游玩过程中,危险往往不期而至。如在遭遇危险的小伙伴面前,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你倒是安全了,那小伙伴的安全呢?譬如,小雨池塘溺亡,诚然系池塘的安全管理隐患所致,但与其他小伙伴的“不为”,就没有干系么?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避免小雨溺亡的悲剧重演,有必要重新审视: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个问题上,有没有矫枉过正的地方?当我们的社会导向及学校教育都在高喊“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之时,会不会出现“把孩子与脏水一同倒掉”的后果?其实,见义勇为的精神是万万不能丢掉的,不提倡的,只是超越了孩子们自身能力的救助行为而已。
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教会孩子们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永远不失爱心的、力所能及的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们。譬如,我们的家长及教师们,可以对孩子们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的危险以及应对方式,分门别类的教给孩子们。尤其要告诉孩子们,在生活中如何有效的规避危险?在面临危险时,如何自救与正确施救?
忍看玩伴溺亡,绝不该是孩童们与生俱来的天性。笔者相信:在家长及老师们的循循善诱下,这3位曾经“不作为”的孩子,一定会重拾善良和爱心。更希望:赖宁似的少年英雄尽管已经远去,或许他们面对危难的应对方式不可复制,但他们的精神却永远不应远去! 徐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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