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昨天(7月30日)有媒体报道说,久闻楼梯响的房地产税已经确定征收的基本思路。据报道,目前,以面积为单位征收房地产税的方案已经基本获得相关部门的通过。媒体报道称,“财税系统内部人士表示,按照征税原则,在起征点的设置上,以面积计算起征点比按套数征收更容易计算,也更显公平合理”,并且,“在这一基础思路确定之后,后续具体执行层面的细节将更易解决”。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6月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财政决算情况时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楼继伟的此番讲话被媒体报道之后,房地产税问题再度成为媒体聚焦点。另有媒体报道称,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
当然,尽管房地产税征收方法的基本思路已经形成,且财政部长已表示要“适时推进改革”,但是,是否征收、如何征收、何时征收房地产税的争议仍然存在。不过,这些争议,大都围绕着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而言,少有触及征税本身的正当性以及税金的用处。实际上,房地产税无论是作为房地产市场或整个经济的调节手段,还是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新设税种,前提都离不开“税收法定”以及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税的开征,应该伴随着公共服务种类的增加和所有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作为地方税税种,房地产税的设立和开征,应该是地方公共服务升级的契机,而不应单单成为抽去了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稳定庞大的税收来源。尤其是在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得到彻底执行,财政预、决算的内外部约束皆软的情况下,开征房地产税之后的税金使用,就更应该公开透明,以便于纳税人对税金的去处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实际上,现在楼面价的价格中,占比高达30%—50%(各地情况不一)的土地出让金中已经包含了70年的土地使用费用,政府从出让土地中已经取得了相应(实际上的)租金。因此,相关纳税人在一次性付清土地租金之后再次分期交纳土地税款,就理应得到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开征房地产税的一些国家中,房地产税几乎被百分之百地用于纳税人所在地的教育、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上。房地产升值的程度紧密相关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金的使用效率。政府效率越高,房地产税使用效率就越高,由此带来教育环境和自然人文环境越好,房地产升值就越快、升值幅度就越高,结果自然是房地产税率也得以相应提高……纳税人交纳的房地产税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呈现良性循环。
要形成这样的良性循环,纳税人的监督必不可少。而恰是在监督这一环节,无论在法律法规上,还是在实际政策制定及其执行上,都有太多工作可做。最近一些年,许多地方政府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赚得个盘满钵满,数字惊人。但是,对这些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却相对较弱。未来开征房地产税,如果监管水平仍旧如此,那么,可以想象,纳税人的税金虽然上交的更多了,但也同样不会买来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在讨论是否开征、如何征收以及如何使用房地产税的时候,应该把增加公共服务数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以及如何监管税金使用,监督政府征收和使用过程纳入到决策过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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