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蔚
此次刑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对判决死缓的贪官,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施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公众对贪官可以逃过“活刑”的担心,显然有助于坚定公众对反腐的信心,也更有利于对贪官的实际惩罚和心理震慑。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开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最为媒体关注的,当属“嫖宿幼女罪”的取消。大多数媒体的报道,也均以此作为标题。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做出说明称,近年来各方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呼声不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也就是说,今后凡有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者,无论双方是否“自愿”,或有无金钱交易,均以强奸论。立法、修法过程中吸纳、尊重民意,在这一条款的存废中,有着充分的体现。
不过可以预计的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嫖宿情节的强奸幼女犯罪,其量刑标准并不会随着罪名的变化而出现太大变化,更不会如舆论期待的那样,对用金钱诱骗幼女的官员一律处死,因为虽然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但真正可以适用死刑的强奸案件毕竟少之又少。而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是必须坚守的准则,即使对民愤极大的官员也是如此。
其实在嫖宿幼女罪之外,另一个值得关注且更具实际意义的修改,是“终身监禁”的首次出现。按照乔晓阳所作的说明,草案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少杀、慎杀,直至废除死刑,既是世界潮流,也是中国立法、司法的趋势。但是,越是少用、慎用,乃至最终废除死刑,对“活刑”的判决、执行,越是必须愈加严格。而在我国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却往往不够严格,以致在公众的印象中,对于落马官员来说,死缓就等于无期,无期就等于20年,接下来还有各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无论真实存在的现象,还是公众据此而产生的成见,都削弱了公众对惩治腐败的信心,同时也在客观上妨碍了公众对少杀、慎杀原则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公众正是因为担心罪犯们逃过“活刑”的惩罚,才以一种“杀了再说”的心态,对民愤极大的罪犯喊打喊杀。
此次刑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对判决死缓的贪官,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施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公众对贪官可以逃过“活刑”的担心,显然有助于坚定公众对反腐的信心,也更有利于对贪官的实际惩罚和心理震慑。
在更普遍的意义上,终身监禁是最可以替代死刑的严厉惩罚,其不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也可以且理当适用于其他恶性犯罪。只有更多的罪名可以明确适用终身监禁,“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少杀、慎杀原则,才可以得到更普遍的落实。
在贯彻少杀、慎杀原则的同时,让少数罪大恶极的罪犯“有活路,没出路”,既是正义力量的体现,也是对公众焦虑的有效回应。
值得指出的是,此次修正案公布之后,舆论纷纷开始“预测”刘志军、张曙光等已经被判死缓的贪官,哪些将面临“把牢底坐穿”的命运。但仅从修正案的文字解读,上述“预测”都缺乏充分的依据。按照修正案表述:对于判处死缓的贪官,“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予以终身监禁。“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这也就意味着被判死缓的罪犯,并不必然面临终身监禁,而是要在宣判其死缓时附加的特别惩罚。至于已经被判死缓,且当时并未附加终身监禁判决的刘志军、张曙光们,是否还要接受新法的追溯,就更是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