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童
9月22日,国新办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并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在回应“将产假的时间延长至一年”时表示,产假休多长时间还是要主管部门根据人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孩子的需要专门进行科学论证。(9月22日中国新闻网)
根据2012年新修改的《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条例》,我国女职工正常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但近几年来,关于“延长产假”的探讨与呼声,仍在时时成为热门话题。譬如,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又有人大代表提议将产假的时间延长至一年,有的甚至提出延长至三年,并且建议生育二孩的情况下,也能享有同样时间的产假。
纯粹站于优生优育的角度,“延长产假”的好处自不待言。如果延长至一年,就能充分顾及母乳是0至6个月婴儿最合理的营养配餐,母亲在哺乳过程中的声音、拥抱和肌肤的接触,能刺激婴儿的大脑反射,促进婴儿早期智力发展,有利于促进其心理发育与外界适应能力的提高;倘若延长到三年,则对孩子健康成长和妇女此后的投入工作,就更是益处多多了。但显然,每每听闻类似的建议,质疑或商榷也随之纷起。
其一是就“延长产假”的讨论务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国民呼吁已久的全面落实年休假问题尚未很好解决,过于超前地高谈阔论大幅延长产假,最终难免又会陷入“空对空”的尴尬境地;其二是对“延长产假”的实际享受面表示疑虑,觉得这种建议的最好结果,也无非是增加了公职人员的生育福利;其三则换个角度,分析称“延长产假”以后,或会进一步增大女性在现实社会中的“求职难”,也即担忧部分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考量,对于尚未生育的求职女性会愈加“另眼相待”。
的确,“延长产假”是国际潮流,也称得上是大势所趋。且不提德国等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权要求享受照顾孩子的父母假,最多可以休息3年,其间企业或公司无权解雇休父母假的雇员;即便就国内来看,山东已明文规定,女方晚育可增加产假60天,河北也奖励产假45天。但也需要想到,“延长产假”毕竟可称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假如相应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尚缺严密“配套”与“对接”,一味地希望产假“越长越好”,则也未必就有“好的效果”。
由此我想,“延长产假”何妨换种途径,或可先试“柔性着陆”。这方面的参照,香港已经有了:根据香港《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男士法定待产假自今年2月27日开始实施。香港劳工及福利局官员称,男士3日待产假是零的突破,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会再检讨和完善此项政策。那么,我们与其多谈“产假的长短”,倒不如着眼于夫妻的另一方,尽快出台明确规定,给男同胞也放放一定日子的“陪产假”呢?可以确信的是,这种以“陪产假”来一定程度地实现“延长产假”,其“柔性着陆”的可行性,自然更能消除争议,并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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