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深圳市卫计委应急办科员杨某在2012年11月、12月期间,重仓买入默默无闻的德豪润达股票,成交金额达到240万元。次年4月,抛售股票时获利高达95万元。日前,杨某与其中学同学,德豪润达公司照明事业部原总经理助理、高级经理张某一同坐上深圳市中院审判庭。检方指控,两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张某在获悉公司要收购雷士照明后,提供200万资金交由杨某代为购买公司股票,杨某同时也使用自有资金21万购买该股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曾表示,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可能发生泄密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进行严查,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今年以来,证监会依法对内幕交易中源协和、报喜鸟、潜能恒信、和佳股份、时代新材股票等20起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1名法人、31名自然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636.85万元。除此之外,还有7件案件正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据介绍,今年以来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有三个特点:突出“从源头上净化水源,严禁内部人泄密”;重点打击“刺探内幕信息”的恶劣行径;严厉打击通过自媒体等新型传媒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证监会重申,对可能发生泄密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进行严查,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内幕交易案件绝对数量有较大增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易发区、高发区,其他引发内幕交易的因素还包括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重大变化、签订重大合同、重大对外投资等。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以外,还有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人员,甚至相当级别的党政干部,法人单位参与内幕交易。此外,一些案件违法所得与交易金额较大,内幕信息呈现出多级传递、多向传递的态势,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内幕交易的操作更加隐蔽、复杂,逃避监管、抗拒执法的趋向与能力明显增强。
在A股20多年发展历程中,内幕交易的失信现象已经成为市场的毒瘤。在A股监管实践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突出体现了社会危害大、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等三大特征。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证监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最高法院同步披露两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第一宗即为市场瞩目的黄光裕案,第二宗则是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从众多案例来看,重组停牌公告发布前,股价无端暴涨是内幕交易发生最为普遍和明显的信号。针对这一问题,证监会此前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后及时启动股价异动核查。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稽查处理力度、信息披露及时度均大幅提升。
面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打击和防控的严峻形势,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联手打击内幕交易。早在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该意见主要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保密和打击内幕交易两方面。对于内幕信息,该意见强调通过制度防控,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该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为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提出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个新罪名,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纳入《刑法》进行调整,属于中国法律的首创。2009年10月16日,最高院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追究基金“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从此有了法律依据,该罪名即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1年5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韩刚也是基金业被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人。
从长期来看,A股市场无疑会成为各路游资的首选投资地点。因此,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封杀个股疯牛行情,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境内外游资兴风作浪。尤其是随着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如果不加以规范,非法证券活动将会有增无减,近年来,证监会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联手执法,结合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能织就一张“法网”,无疑能够有效推进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更有利于中国股票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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