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华
中秋节晚上6点多,在河南周口太康县人民医院门前发生了令人沉痛和震惊的一幕,医生和护士被逼着轮流抱着一名幼儿的尸体,孩子家人在一旁指责、谩骂和威胁。据调查,这家人的孩子在医院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应该为孩子的死负责。而在逼迫医护人员“抱尸示众”之前,这家人还把医护人员集中限制在治疗室里辱骂殴打,民警赶到现场,也没能控制局面。
和其他许多医闹和伤医事件一样,这起事件也存在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医疗纠纷和违法行为混在一起,竟不知哪个为主、哪个为次,是非曲直也因此被混淆。比如,对患儿家属而言,原本是一起医疗纠纷,却迅速将之变成了一起违法犯罪事件;对其他人而言,本应用法治思维来看待事件,可能因丧子之痛而对家属给予同情,将医疗纠纷与违法行为混为一谈,最终对事件产生错误的看法。
在类似事件的处理上,医院和相关部门的表现也是如此。调解和处理医疗纠纷时,在责任划定、赔偿谈判等诸多方面,可能会考虑进伤医因素,从而给予家属一些医疗纠纷之外的压力,使医疗纠纷受到伤医行为的影响。更常见的是,在处理伤医违法行为时,又会考虑到医疗纠纷因素,认为家属闹事有因,从而减轻甚至免于处罚。这种医法混淆的现象,将类似的事件搞得异常复杂,怎么扯也扯不清。同时,医院和相关部门的模糊态度,最终也会传递给患者,让他们更加分不清两者的界线。
可见,处理这起“抱尸示众”事件,必须做到“医法分明”。首先,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法律不能违反,医护人员不能伤害,逼迫医护人员“抱尸示众”,并对他们进行谩骂与殴打,此行为践踏人格,破坏医疗秩序,理应依法处置,不能因存在医疗纠纷而有所含糊和打折,并且,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种违法行为时,应该尽量不考虑医疗纠纷,更不宜将两者一起处理。
而在医疗纠纷方面,真相究竟如何,责任怎么划分,也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在这方面,尤需考虑家属在医疗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弱势地位,该给予其技术支持的,一定不能含糊,更不能因为他们存在伤医行为,就忽视其在医疗纠纷当中的正当权利。在当前的情势下,显然“抱尸示众”的伤医行为更为恶劣,因此可以先对违法行为给予依法处置后,再谈医疗纠纷。
司法部门和医院不搞混两者,公众和患者及家属才可能不搞混两者。对于所有类似事件,必须让患者及家属明白,医疗纠纷固然要处理,但自行变成违法行为,就改变了事件的性质,必一分为二、医法分明地处置。如此清晰的态度,有利于患者树立起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纵使医疗纠纷再难处理,也断然不敢采用伤医等违法行为,否则,有理也会变得无理,诉求不一定能得到满足,可能先得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这样的警示常在,伤医事件势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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