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语
近日,6名来自江苏镇江的游客在乌鲁木齐市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离开时,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此事经网上曝光后,引发极大关注。据了解,事后,餐厅返还了游客的2400元。目前,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11月2日《京华时报》)
光盘行动开展两年多来,“光盘”、不浪费已经成为人们的习惯,微博和微信朋友圈,晒光盘是很多人引以为豪的事。按说,客人吃自助餐剩2斤多食物的事情本不该发生,但在乌鲁木齐“金钱豹海鲜自助餐饮店”偏偏发生了,而且在物价部门协调下退还2400元食物浪费款后,客人不依不饶,律师“依罚说法”,一时间,仿佛“江苏游客新疆吃自助剩2斤多,被罚2400元”成了青岛大虾第二,大有不处以天价罚款不罢休之势。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这事儿确实有些气人:我吃不了那么多,你干嘛逼我?吃顿饭罚款两千多,这不是抢劫嘛!吃不了那么多,硬逼着客人吃,当然是强人所难。餐厅只是企业,顾客不是你的员工,凭什么受你的规章约束?自助餐厅不具备执法权,向顾客收取罚款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件事情貌似简单,貌似谁都能站出来指责几句。
首先,这是家自助餐厅,自助餐的特点就是“自助”。餐厅为了不造成浪费,会进行必要的限制。提醒客人一次不要取那么多、吃多少取多少是一种限制,告示约定也是一种限制。“浪费50克罚款100”的前提是人家告诉你吃掉可以,如果你肚量够大,吃2斤、20斤都不是问题,饭量再大的话,对餐厅还能起到广告作用,但是不要浪费。如果是桌餐,吃不完还可以打包带走,自助餐是不能打包的,只能用方向性约束:浪费超过50克以后,我要向你多收钱,等到我多收钱的时候,说明你已经在浪费了。
人家有这个约定,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当你坐下来开始取餐的时候,双方的约定就形成了,就要遵守这个约定。“浪费食物超过50克交100元”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上的体现,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这约定是受到保护的。
现在有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一些人在谈论一件事时,总喜欢拿法律说事,但拿法律说事的人貌似在讲法律,却对法律一知半解,法律这个时候就变成了谁都可以用来对人打一棍子的工具。
“浪费食物超过50克交100元”这样的约定,更多的是“理”的问题,而非“法”的问题。如果用“法”来作为尺度,人们做的很多事都是不违法的:你在路上正走着,我堵在你面前不让你走,我可违法?黄灯亮了,我迎着黄灯走,我可违法?法律是个底线性规则,但不是什么都是靠法律的,还有“理”,还有“脸”,还有“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如果这次在“大众情绪”的逼迫下为浪费1200克食物(那可是海鲜呐)者出头,下次浪费12000克的食客就会出现。因为,餐厅“不具备执法权”,“你不敢罚我,罚我你是违法的。”那个时候,餐厅只能选择关门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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