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弓
新闻作品被侵权了怎么办?很多人会回答:依法维权,不配合就对簿公堂。
回答没有错,操作起来却没那么容易。
先说“依法”中的那个法,就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可是,《著作权法》里关于新闻作品的保护,有很多地方语焉不详。其第5条、第22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合理使用。上述规定总体上说是恰当的。因为新闻涉及公共利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有利于国家治理。就是说,对这类新闻和文章,著作权人的权利得让位于公共利益。但何为“时事新闻”,何为“时事性文章”,缺少具体的表述。
所谓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还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容易区分。因为新闻或文章很难界定其是否带来利益,网站的获利很多情况下是间接的。
其次是,对簿公堂,获益不大。从10年前开始吧,就有《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等传统媒体多次起诉网站擅自转载其文章的案件,但大部分不了了之。近年也有大型报业集团高调声明维权,但久久没有下文。原因之一是取证困难。按照“谁起诉,谁举证”原则,诉讼方需要提供侵权证据。但网络上的证据消失极易。有些网站让员工以普通人身份上传文章,然后由网站转载,侵权主体是谁呢?侵权造成的损失可能不小,但单篇文章的价格往往不高,从几十元到几百元,要起诉,需要有相当大的量才能获益。但批量大了法庭难以承受,因此常出现法庭建议分开起诉的现象,以致最终原告只得放弃。
再者,网站的转载其实也不是完全“无偿”。因为网络快速、无界的特点,转发就会扩大被转载作品及作者的影响。这一点,传统媒体的记者编辑心里是明白的。他们的好稿申请表上,常有该篇文章发表之后,被多少网站转载之类的内容。评委们投票之前,也会关注文章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就是说,新媒体的“无偿”使用,至少在客观上提升了优秀作品的影响力和媒体的品牌效应。笔者在传统媒体从事评论工作几十年,文章被“无偿”使用的,几千篇次是有的,但我的维权行动只有一次。
那是1992年4月,我的评论《敢闯“绿灯”》在宁波日报上发表,浙江广播电台随后播出。可不久发现,该文已被转载了三次,始作俑者是《改革报》。写信给该报总编,指出未经本人同意转发文章不妥。过了个把月,改革报社给我寄来了汇款单,金额40元,算是稿费。以后,被侵权的情况不断增多,我的心态却发生大逆转———侵权越多,侵权媒体的级别越高,反而越开心。因为所有的转发,在更大范围内扩散了我的观点。写评论的目的,不就是想把自己的所思所想说出来让更多人知道吗。再说了,与其把大量时间耗费在维权上,还不如把它用到多写更受欢迎的稿子中去。
当然,个别不能代替一般。既然法律不适应互联网时代,那就得修改。很多专家提出了这个建议。但也有专家认为,《著作权法》的修改,也会遇上两难。作为修法者,既要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又要考虑新媒体的进一步发展;既要阻止侵权行为,又要保障公众知情权。新媒体的发展壮大,有力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与共享,空前地满足了公众的新闻需求。如果受到著作权的过分制约而使新媒体走向衰落,那就与社会发展逆向而行了。
被一些同事视为理想主义者的我,此刻又冒出一个理想主义的建议: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都是吃新闻饭的,不该剑拔弩张,而应携手合作。传统媒体发挥自己在产品生产上的优势,为社会提供尽量丰富的优质产品;新兴媒体发挥自己在传播上的独特功能,为社会提供更加迅速便利的服务。修订法律的部门,则以平衡双方权益、保障公众知情权为宗旨,制定新闻作品使用上的明确规则。这样,不仅能促进新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公众也会从中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