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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是一种自我保护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7-09-12 10:16:01  稿源:宁波日报

  张海英

  “隐孕”现象其实早已存在,但进入全面二孩时代表现得更为突出,当怀孕女职工增多,“隐孕”随之增多。“隐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早已入职的女员工为了避免怀孕影响升职加薪,故意隐瞒怀孕;另一种是已怀孕女性到新单位应聘时隐瞒实情。

  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不希望看到“隐孕”现象,因为这不仅打乱了企业某些工作计划,也增加了企业部分成本。所以,企业对“隐孕”现象头疼是可以理解的。也有企业解除了与“隐孕”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会得到劳动仲裁支持,这已有先例。

  女员工之所以“隐孕”,究其原因,既因《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也因职场中歧视女性现象比较严重。《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而女员工被歧视的原因之一就是怀孕。这意味着一些女员工“隐孕”其实是一种无奈的自我保护。现实中,已经结婚、还未生育的应聘者,企业大多不会接受,一些女员工就采取“隐孕”对策来保护自己就业和生育的权利。所以,企业防止“隐孕”的前提是消除就业歧视。

  据笔者所知,由于“隐孕”现象增多,一些企业也开始想对策。例如,在入职体检中留意女员工是否怀孕,若“隐孕”,就找理由不签劳动合同;已经签了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女员工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以后工作调整过程中给女员工变相施加一定压力,逼女员工自动辞职等。

  换言之,女员工“隐孕”并不会带来双赢结局。从表面上看,女员工“隐孕”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但从长远来说,不利于女员工发展,因为“隐孕”会让单位对自己失去信任。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由于歧视女职工造成“隐孕”,就要为这种歧视付出一定代价,承担相应的成本。如果用人单位不再因“孕”歧视女员工,后者也就没有必要“隐孕”了。虽然女职工怀孕、生育会对用人单位有所影响,但影响是有限的,怀孕女职工并非不能工作。

  要想从根本上消除“隐孕”现象,笔者以为,需要各级政府及时出手。如果对聘用怀孕女性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者实施一定税收优惠支持,减轻企业在女员工怀孕生育期间的相应成本,企业利益有保障了,就没有必要歧视怀孕女性,女性也没必要“隐孕”了。

  顺便也提醒一下职场女性,应当合理安排怀孕和工作,最好不要在怀孕期间更换工作,这既对自己好,也对用人单位好。而且,还要意识到,法律并不是支持所有“隐孕”,如果某些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这时候“隐孕”,权益就不会受法律保护了。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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