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孕育宝宝是女性天经地义的生理机能和公民权利,对于女性个人与家庭,更是一件大好事。但鉴于怀孕、生育对女性就业的严重影响,这种好事常常成为用工单位的禁忌和女性员工的“心病”。于是有意或无意地“隐孕”,便成为一些女性在企业招工时的无奈选择。但这对于用工企业的人员使用和劳力调配,势必造成一定影响,且就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而言,更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
企业招工,目的是要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招徕优秀人才与称职员工。但新闻中的当事人孙女士显然把“隐孕”作为希望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的手段,而她在享受产假和达成目的后,却向企业递交了辞呈。根据报道,企业的所作所为并无歧视女性的任何举动。孙女士入职三天就提出“保胎休息”,怀孕期间也“经常请假”,分娩之后,单位派人及时“产后探望”,应该说企业对待孙女士并不算薄。可公司照发工资、照缴社保,换来的却是孙女士产假休完道声拜拜电话辞职。企业除了无谓的付出之外,并未得到孙女士的任何回报,精于成本核算的企业,无疑是做了一次“冤大头”。
孙女士的“小聪明”让自己获取了一时的经济利益,但撒谎、失信带来的诚信受损,势必成为其今后难以拭去的道德污点,无异于饮鸩止渴。从“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的应聘谎言,到占了便宜就走人的不思感恩,其负面效应不只在于其个人前途,更无益于整个女性就业环境的改善。尽管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引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规定,约束企业的辞退举动,但“受伤”后的企业难免不会在今后的招聘中,对女性员工设置更苛刻的门槛。面对“隐孕”的小聪明,在弄不清应聘女性对婚孕状况的回答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一个最简单不过的笨办法就是说不,这对于原本严峻的女性就业形势,无异于雪上加霜。
富兰克林有句名言:“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诚信作为为人处世的根本之道,不可有须臾的伤及与损害。企业招聘是你情我愿的双方行为,理当多些将心比心和换位思考。用人单位和员工,彼此应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企业应关怀员工、体谅下属,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企业员工也当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尤其要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好主人翁的责任担当。莫让“隐孕”的小聪明误了自己的前程,更坏了女性就业的“一锅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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