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而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针对这份通知,河南省回应称: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各省情况不同。(11月23日《京华时报》)
国家“单独两孩”新政实施之后,必然要牵动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这就是国家卫计委出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背景。通知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既然河南计生条例与之相抵,理应主动对照《通知》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相关条例进行清理、废止或修订。
这么说首先是基于对《通知》属性的理解。既然《通知》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说明,当属《意见》之一部分。而中央的《意见》与河南省的《计生条例》必是“上位法”和“下位法”之关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虽然河南计生条例由具有立法权的省人大修订,但也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左。即便没有加以改正,相关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或者是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由此可见,陈女士对“追回独生子女费”提出质疑或者拒不退还,在法理上是正当的。如若要维权,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不仅胜算概率大,且也达到引起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规定之目的。然,逼使公民走上法庭较真毕竟属于“治表”,这样的纠错机制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国家法律与地方法律发生龃龉时,我们期待的是地方能够主动清理,宣布作废。让威严的国家法律在地方“空驶”,地方法律却大行其道,这不仅浪费法律资源,更是对法律威权的严重消解,是对公共权力的公信力的蚕食,是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拖累。
河南“严格”执行省计生条例没有错,错在对下位法与上位法关系的认知错位。而事实上,《通知》发于年初,河南的《计生条例》则发于5月。如此“知法违法”就很值得问问为什么。其实答案已经在“退独生子女费”和对“承诺终身只生一个”的家庭“奖励每人2000元”写得很清楚了。所谓的“省情不同”,不过是想用法律之手来缓解人口大省对“经济发展带来的负累”。如此“懒政”,斤斤算计于地方私利,岂能记得住公众权利的位置?
上位法与下位法如何执行本不是个问题,但现实中似乎又是个大问题。“追回独生子女费”是对国家计生政策的出尔反尔,也恰恰是一次提醒: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出现抵触时,必须坚持上位法“无条件执行”原则。而现实又决定了“下位法”制定者不会主动对相左条款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因而需要从制度层面建立一个足够完善的“退出机制”,对公民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并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唯如此,那些过期不适用、甚至明知故犯地出台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文件法规,才能真正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才能避免僵化的条文对社会法治进步造成阻碍。
文/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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