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山
随着城市半径的扩大,市民出行选择电动自行车的比例越来越高。但因骑车人缺乏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电动自行车随意穿行“争路”,违法载人载物情况比比皆是,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也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市去年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1319起,死亡229人,其中骑车人死亡186人。(12月14日《东南商报》)
电动自行车的横冲直撞让很多市民谈之色变,称其为“飞机”(非机)。因此有人建议宁波应效仿国内某些城市的做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部分或全面禁行。但笔者认为,电动自行车的普及自有其规律,野蛮粗暴采取禁行措施并不可取。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电动自行车确实是马路上的一大安全隐患,但这并非电动自行车之“原罪”。主观上,由于民众守法意识普遍欠缺,电动自行车违法几乎不会被拍照,交警执法取证存在困难,所以骑车载人载物、闯红灯、随意变道转弯简直是家常便饭,有的与机动车“争道”,甚至还骑上高架、高速路。客观上,我国城市道路设计主要对象为机动车,往往对非机动车道设置不合理,甚至有些路段根本不设置非机动车道。加上有些机动车主贪图方便,随意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车,更是挤压了原本就不宽裕的电动自行车空间。而在农村、乡镇,则是一条马路各类车合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不得不承认,电动车在“路权”上处于弱势地位。
笔者看来,电动自行车的治理宜疏不宜堵,宜规范不宜取缔。
首先是提高民众的守法意识。目前我国的“交通文明”不容乐观,“人”的因素始终是关键。这个问题不解决,电动自行车车主开上汽车后依然会横冲直撞。因此,需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倡导文明行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主更要学会换位思考,互相礼让。
其次是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指标的限制和管理。尽管宁波不允许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但是有些车主为图一时之快,私自改装动力偷偷上路,最高时速可达七八十公里,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对此类私自改装行为,相关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
最后是探索电动自行车的改进和取代之道。城市道路设计应该更加合理,方便非机动车出行。条件允许的城市,甚至可以参考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考虑设计地下自行车专用道的做法。宁波正在推广的公共自行车同样也是个很好的取代方案。随着公共自行车网点的不断扩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电动车。
可以预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电动自行车依然是市民出行的选择之一,它的弊端不能忽视,它的重要性更不可无视。不如先解决好“人”的问题,然后解决好“车”的问题,再解决好“路”的问题,这样才能让电动自行车不再是市民头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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