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虽然今年除夕也放假,但与大年初一、初二、初三的加班三倍工资相比,除夕当天的加班待遇要“低人一等”,只有双倍。据悉,加班费的支付要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这一办法于2013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其中规定,春节放假三天,即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因此,今年除夕当天属于调休范围而非法定节假日,如果有市民在除夕当天加班而不能安排补休的,只能拿到双倍工资。(2月9日《北京晨报》)
“除夕只发两倍工资”,这是一个问题吗?倘若置之于既有规则体系中去理解,此一做法可谓合理合法;然而,一旦综合考量节日传统、情感补偿、民间预期等等因素,“低人一等”的除夕加班待遇,又确乎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其实,追根溯源,这一类的纠结命题,本质上还是肇始于两个层面。也即,总体极为有限的公共假日数量,以及复杂且多变的休假执行方式。在“假日不够,挪双休凑”的大背景下,舆论每一次讨论节假日话题,都注定会引发普遍的心理落差。
众所周知,春节的法定假期仅有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而已,包含除夕当天在内的其他放假日,都是挪借周末双休拼凑而来。这意味着,短短7天的春节假期中,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属性构成,及其各自对应的薪酬标准。而“除夕只算调休而非法定节假日”,故而依照规定,当日加班的确只能享双倍工资——这一切原本自然而然,不过是照章办事而已。但由于之前各方大肆传染、简单告知“除夕纳入春节长假”,使得公众在恍惚间,形成了某种误解和“过度期待”。
现如今,除夕虽然纳入了春节调休周期,但是仍不属于春节的法定假期。之所以会形成这一局面,其实很容易理解:年中民意滔滔,呼吁除夕放假。相关部门有意从谏如流,却无奈早有“上位法”横亘在前,权衡再三后只能灵活变通,于是方才有除夕“放假而不入假”的折中结果。事实上,如果本着彻底尊重民众诉求,和实现完整政策纠偏的考虑,《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春节假期的表述,或许也该相应调整。只有这样,才可真正达成“除夕入假”。
诚如你我所见,除夕的身份定位问题,其实再次传递出,“公共假日政策”某些由来已久的取向。这一方面表现在,其力图维系固有的“有限福利”格局,无意于哪怕多增一天假来扩充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倾向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避免因过多的“节日休假”而推高人力成本……毋庸讳言,包括“稀缺的节假数量”在内,公共福利的节制化,一直是维系经济竞争力与产业比较优势的必要元素。基于此,新增任何一个假期,都注定困难重重。
除夕,到底是法定假日还是纯属调休,该拿三倍工资还是两倍工资?这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权利议题,而是牵涉到公共福利政策,与产经发展的实际需求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然而即便如此,仍有必要重申的是,公众合理正当的休假诉求,绝不应该永远被抽象的市场需要所裹挟和压抑。(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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