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然玉
谁也没有想到,两年前的一篇报道会重新发酵。7月28日,这篇名为《最美乡村教师候选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被网友翻出,引发巨大争议。1994年初夏,18岁的河南打工妹郜艳敏被人拐卖到了太行山深处的曲阳县灵山镇下岸村,卖给了一个羊倌。她曾多次自杀、逃跑,但都没有成功。受尽磨难后,她成为该山村小学唯一的女教师。2006年郜艳敏被评为“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其经历还被拍成了电影。(7月29日澎湃新闻)
所谓“感人故事”的最开始,竟是一桩绝望的悲剧。郜艳敏蒙难、抗争之初,未能得到一丝有力的支援;其顺服、认命之后,反倒成为催泪煽情的“伟大人物”。在岁月的冲刷下,原本的是非对错,原本的罪恶与屈辱,似乎正一并变得含糊——若不是有心人旧事重提,又有谁还会记起,这位感人的乡村女教师,其实是一起犯罪的受害者。厘清此一前提,再来审视她的身份变换和人生转承,想必更多了许多复杂况味吧。
因为时间的演化效应,郜艳敏一事已经变得无比棘手。作为被拐者的郜艳敏,早已是“买主”的妻子,有了共同的孩子,安处于稳定的家庭结构与情感纽带之中。从之前的不甘、抵抗,到如今的淡然、接受。郜艳敏处境和心境,确乎发生了极大转变。那么,又有谁能说清,怎样一种未来,才是对郜艳敏最好的结果?公众所期待实现的“正义”,却很可能会给郜艳敏造成又一次的伤害。而这,俨然构成一个两难困境。
针对此事,公安部打拐办主任表示,“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已部署当地警方调查”。这一番表态,既合乎法律表述,也契合民间呼吁,当然值得力挺。然而事态的复杂性在于,郜艳敏与作为“买主”的丈夫,业已具备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且有了相当一部分共同利益。倘若此时追究后者的刑责,很可能在客观上让前者的生活更糟。
当然了,上述种种纠结,更多只是情感或功利层面的盘算,不足以左右案件的最终走向。众所周知,拐卖妇女乃是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这意味着受害者的个人意愿,很多时候并不是决定性的……透过此案,我们实则最应意识到,拐卖犯罪的特殊性之所在:倘若无法在短时间内,将被拐女性解救出来,便会造成种种不可逆的后果。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以及由此衍生的“后果”,极可能模糊掉,施害者与受害者本来清晰的界定。
郜艳敏的曲折人生,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怎样才是对被拐女性的最好救赎?就此而言,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及时将之解救。但,对于那些延续太久、已产生“既成事实”的拐卖事件,又该如何对待呢?之于此,整个社会显然还没有成熟的应对方案。而大致可以预见的是,恰是由于缺乏完善、系统化且有针对性的救助体系兜底,我们便很难对拐卖案中的“施害者”充分追责。于是乎,才会有无奈的忘却与宽恕,甚至于粗鄙、廉价的煽情吧。(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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