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法院可以通过淘宝平台数据锁定当事人的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该消息一出,立即在网上炸了锅,有人叫好,有人吐槽,褒贬不一,有人甚至称“智慧法院”此项措施恐是“犯傻之举”。
笔者在看欧美电影时,经常感慨他们对于人、对于钱的管理手段之先进,当事人犯罪之后住宾馆、刷卡马上就会被司法机关查到,当事人想用现金消费更是没门,因为非但大额消费必须刷卡,并且公众家中也不允许私放大额现金。而在我国,“老赖”横行,不能不说与社会对人、钱的管理漏洞密切相关,“跑路”更是老赖们惯用的伎俩,三十六计走为上策,欠钱的、肇事的、犯罪的,等你找他时往往“人去楼空”。
这些“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真的就或流落街头、或借宿友人过着穷困潦倒的生活吗?非也,他们或许正住在五星级宾馆里戳着手机在淘宝上疯狂购物呢!经常有原告对法官说:“我要是能找到被告,我还找你们干嘛”?诚然,让原告去找被告无疑于让其到大海里去捞针,但是对于享有“公权力”的法院来说,找被告也并非易事,因为法院的这种“公权力”经常碰壁其他“公权力”和公民的“隐私权”。
对故意隐匿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如果还以“隐私权”为其遮掩,无疑是为虎作伥的助恶行为,凭什么故意隐匿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淘宝购物收得,法院的法律文书就收不得?作为居中裁判的法院,其任何一项“公权力”都是与当事人的“私权利”息息相关,如果法外对于法院的“公权力”处处设限,其结果无非是让致害人逍遥法外,却让受害人寸步难行,最终受损的并不是法院,而是当事人利益,是社会公平正义。
“穷尽一切手段”是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搭“互联网+”的快车更是信息时代“智慧法院”的改革方向。因此,通过“大数据”查询被告下落,送达法律文书,是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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