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羽
“实名买的火车票丢了被要求全价补票”一事备受关注,浙江大学本科生陈绘衣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7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昆明铁路局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基于个案考虑,向陈绘衣退还全价补票款。
个案已经达成和解,但结果却难言乐观。对于起诉的大学生来说,虽然讨回了所补的票价,但是公正似乎有些迟到,而且她付出了时间、精力等诸多成本,并且没有得到任何额外的赔偿。对于围观此事的公众来说,更是难免有所失落,因为他们期待的实名制车票真正实名化,真正惠及自身的愿望,似乎还没有达成共识——铁路部门是基于个案考虑才作出的和解。这就意味着,以后发生类似的事情,要不要补票,是否能讨回票钱,是否一定要走司法程序,还不得而知。这显然不是一个让人乐观的结果。
个案的和解不是没有意义,前提是,是否能够举一反三,是否能够以个案为契机,真正推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如此,通过个案纠错和反思,共识就可以达成,就可以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避免类似问题再发生。这才是人们所期待的结果。如果,对于个案的处理只是基于个案,只是局限于对个案特殊性的关注,反而忽视了个案反映的普遍性问题,那么所谓的举一反三就不存在,所谓的下不为例就是一句空话。当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时,能得到如何解决,将完全取决于具体的部门和个体。那时,即便个案可以得到解决,也将走过一个重复的过程,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个体维护权益的成本和难度。
具体到大学生起诉铁路部门也是如此。虽然,人们迫切希望看到个案可以得到圆满解决,看到大学生的权益可以得到维护;但是,人们更加期待这个个案的处理可以成为一个范例,可以形成一个共识——在实名制实施后,在可以核实信息的基础上,就没有必要取票、补票了。这个共识,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这个共识,根本不算是一个过分的要求。很多地方,只需要刷身份证就可以乘坐高铁了;有身份证,有购票信息,怎么还不能证明已经购票,怎么还需要补票呢?这显然违背了常理,让人感觉被刁难。
当然,当事的乘务员可以解释:这是为了有人逃票。如果有人把所购买之票送人,而自己拿身份证上车,不就存在逃票行为了吗?话可以这么说,但是不是真的存在这样的逃票,却是个问号。铁路部门统计过类似逃票现象吗?而且,没有车票跟逃票是两个概念,在发现没有车票后,乘务员为什么不查验乘客是否已经购票呢?这根本不难。很多高铁的乘务员都有手持的验证仪器,只要插入身份证,是否购票一目了然。即便该乘务员手中没有仪器,身份证与手机短信还不足以证明乘客购票吗?遗憾的是,乘务员满脑子都是逃票的“有罪推定”。
退一步说,补票也就补了,自认倒霉便是。为何在可以核实信息时,又拒绝退费呢?新闻中,女大学生的遭遇是:到站后,她向昆明站工作人员、昆明铁路局反映,希望退回补票款,被告知“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规定,无法退款”。这显然是一种霸王条款——当乘客已经证明了身份之后,所补之票款当然应该在第一时间退回;怎么能以所谓的规定之名,要求乘客购买两次车票呢?如果女大学生在到站后顺利地退回了钱,说不定就没有了状告铁路部门的举动。难道铁路部门不知道自己为何成为被告?
当女大学生将铁路部门告上法院时,人们期待的结果是,双方达成实名制丢票不用补票,或者补票后可以顺利退票的共识。如果这个共识达成,积聚的舆情就可以得到释放,女大学生起诉铁路部门的意义也将呈现;如果这个共识没有达成,女大学生的起诉就只是艰难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而已,根本没有形成广泛的示范效应,更难以保证类似的情形可以得到妥善解决。此时,公众能有怎样的感受?恐怕只能是,所谓的和解其实是双方的“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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