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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怎么成了恶虎之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7-09-15 13:13:49  稿源:宁波日报

  郭敬波

  这两天,一起发生在北京的恶性骗局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上百名老年人一辈子的房产,在诈骗犯与放贷者的勾结下,被放贷者以极低的价格强占过户。在这场骗局中,一个被我们中国人信任的机构,却成了受骗老人重点声讨的对象——公证处。骗局之初,涉事的三家公证处做了两份对老人们极为不利的公证书,一份是老人与放贷方的借款合同中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可以不通过诉讼直接强制要求老人还款),一份是老人全权委托中间人处置老人房产的委托公证书(8月1日中国经济网)。

  提起公证,人们总把它和“公正”联系在一起。不仅因为两词的读音相同,而且从法律上说,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公证”可称得上是“公正”的保护神。

  然而,有时候公证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公正。这已经不是公证机构第一次陷入“诈骗门”了。之前在2001年的武汉体育彩票案和2002年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某些公证机构也上演了为虎作伥的公证“闹剧”。

  公证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产物,在人人一诺千金的社会,公证就没了存在的必要。正是由于人的自私本性和经济交往的患得患失,使得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缺乏安全感,不得不寻求一个权威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证明和固定某种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少数公证人员因失职而作出不公正的公证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就像在上述的体育彩票案和宝马彩票案中,公证员四目睽睽(两个公证员现场监督)、正襟危坐之下,一场又一场骗局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

  公证有三种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法院等司法机关直接采用。二是强制执行效力,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法律要件效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如此来看,公证的法律地位够高,但某些公证机构辜负了公众的信任。该案中,我国法律不允许约定,在无力还债时可以将抵押房产直接过户,即“流质抵押无效”,但这群极为“懂法”的放贷者通过公证机构和虚假的中间人,绕开了这一法律规定,在诈骗案暴露后,仍然可以嚣张地“收割”老人的房产。

  可以说,相关法律本没有漏洞,是公证机构帮他们撕开了一个漏洞。更让人担心的是,就在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还联合发文强调,经公证的各类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种背景下,有关方面是不是应该反思并采取行动,对公证机构予以规范,使之担得起公众对他们的信任呢?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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