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枫
近日,一则判例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浙江绍兴一房产中介在居间商谈房屋买卖过程中,通过提前私下与房主协商交易房子,再指派公司人员假冒“房主亲戚”与买家“讨价还价”,既居间赚服务费,又抬高价格赚取差价。购房者在知晓后经多次协商无果只能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行为存在欺诈,依法判决撤销购房协议,并责令中介公司归还预收的20万定金。
中介公司这把“如意算盘”最终没能打成,公平正义得到了维护,判决结果自然也获得了全网的一致好评,但也有众多热心网友质疑,有关职能部门能直接处理此类诈骗行为么?事后中介公司是否会有相应的行政惩处?
中介公司与个人相比,显然属于优势一方,起码预先“吃透”了相关法律政策。中介公司的诈骗,主打的就是一个“信息差”,种“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的侵害行为,非常具有隐蔽性,如果买方不仔细甄别,恐怕难以发现其中的“猫腻”。因此,不对此类行为予以打击与遏制,不仅会破坏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也会造成不良的示范效果。
毋庸置疑,寻求司法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方法,不到万不得已,相信没有人会将诉求直接上升至司法层面。以往,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欺诈情况的,在投诉后,往往有行政执法部门出面,在认定情况之后,做出直接处分;但此案的购房者,在发现欺诈之后也寻求过行政解决,但多次协商未果,只能选择对簿公堂。行政处理办法相对无力状况就此显露无疑。
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这种现象引起足够重视,绝不能因侵害行为较为隐蔽,或无法准确援引法律法规,或涉及金额大就产生畏难情绪,因而推诿扯皮,更不能让弱势群体,仅能依靠法院诉讼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而且从侵害根源来看,有关职能部门对此类型行为尚未有针对性约束与打击,也是不法经营者策动侵害之心的主要诱因之一。
就本案来看,已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欺诈,即时“弥补”也为时未晚。下一步,期待有关职能部门能迅速跟进,依法依规对中介公司进行处理,让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应加强调研总结,谋求使纠纷处理“前移”的办法,能更有力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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