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钢
刘艳是北仑某装修公司员工,还在哺乳期,公司每天给她1小时哺乳。公司人事负责人表示,这会影响其工作,biant降低了她的薪酬。随后,刘艳申请仲裁。经调解,公司向刘艳补发被扣发的工资,并将其月工资恢复为6000元。
用人单位以需安排哺乳时间为由,降低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明显违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构成了对女性的生育歧视,必须予以纠正。
去年,我国出现了多年未有的人口负增长。女职工因为怀孕、生育、哺乳等,影响升职加薪、被调离工作岗位甚至被辞退,导致后来者不敢生育,是重要因素。
如今,政府鼓励生育三孩,许多家庭却“能生而不想生”,或“想生而不敢生”。一些职场潜规则,导致育龄夫妇患得患失、生育顾虑重重,不能不引发全社会思考。
保障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劳动报酬权,是最基本的企业规范,更是法律底线,绝不允许任意踩踏。
但平心而论,女职工孕产期间,确实会让企业雇佣成本增加。如何既为用人单位减负,又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统筹考虑。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丽平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制度,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国家之间,合理分配女职工孕产期产生的成本,创造一个全方位的合理的综合保障体系。
这是个好建议。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现有生育保险体系基础上,出台配套政策,保障女职工孕产期工作稳定、收入稳定,既合理,也具备可操作性。这对于破解“不想生”“不敢生”的困局,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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