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卫
近日,省民政厅、省委农办印发《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对《浙江省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浙江省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浙江省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予以了明确。
社区(村)除了区划地域性概念外,还有一个重要概念是基层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在城乡社区(村)中,通常担负的主体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从法律上讲,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社会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常常被当一级行政机构,担负着一些过多繁杂的“焦虑服务”——不办,群众不乐意,有时还真耽误了正事;办,法理不顺,职责边界不清,由此会带来一些社会事务公证性隐患。
在《浙江省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中,就有20多条涉及居民(村)的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明确取消了,如家庭成员关系、亲属关系、遗产继承权、健在证明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不再具有开证明(盖章)的责任义务,而是进行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等办理。
应该说,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并要求“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等,是坚持依法办事、减轻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担的一件好事。但真正要落到实处,还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注意总结做法经验,才能真正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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