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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刷脸”防偷,“以偷制偷”行不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3-03-23 10:13:51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戴先任

  2022年末,上海市普陀区多家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及相关技术设备。经过调查,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知(3月22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国内进入了“刷脸时代”。通过人脸识别,能够进行快速身份识别,准确率高、又节省时间,因此得到广泛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能让社会变得更安全,也能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但这前提要需要人脸识别技术得到善用,而不至于遭到滥用。

  采集他人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与损失。因此,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就不能没有边界。而现实中,人脸识别技术却有遭到滥用之忧。如果说公权机构为了公共安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具有正当理由,但像一些消费场所的经营者,也打着方便消费者的名义,强制消费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中,一些超市为了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私自采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部分消费者还被超市管理人员打上了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肖像权,还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而超市“偷脸”还涉嫌污蔑消费者,希望“以偷制偷”,这又与他们深恶痛绝的小偷何异?这也是“小偷”行径。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人脸信息的采集、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特别规定了“单独同意”的要求。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对于“偷脸者”及制售“偷脸”技术的上游企业,都要能进行相应惩戒;进行全链条治理,才能更好根治“偷脸”乱象。对于广大公众来说,也要增强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要能增强维权意识。双管齐下,遏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双刃剑效应”。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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